25 February 2009

家庭暴力條例(6)

原本是打算就此擱筆的了,但之後才發現原來鼎鼎大名的蔡志森還沒有登場,像讀《三國》而欠劉關張一樣,實在過意不去,唯有繼續寫下去。

蔡志森代表的明光社,跟性文化學會聯署一份意見書,共五頁,大家可自行下載參考。蔡先生兩分鐘講話內容如下:

「我地希望維護婚姻同埋家庭制度,亦都希望用適合嘅,名正言順嘅方法保護所有受到暴力對待嘅人士。我地希望改革家庭暴力條例聯盟呢唔好以捆綁式嘅方法強行要其他關心家庭暴力嘅團體一併要接受將同性同居者納入開宗明義,保障婚姻,或者尤如婚姻關係嘅家庭暴力條例。另一方面,我地重申,只要有關條例改名為家庭及居所暴力條例,以及係內文入面清楚講明保障埋婚姻以外嘅同居或者親密關係,唔會令市民認為政府間接承認同性婚姻,或者係另立一條嘅條例,保障所有同居一室,有親密關係嘅人士呢,我地都唔反對嘅。我地並冇反對任何受到暴力對待嘅人士,包括同性同居者,希望大家呢唔好再抹黑我地。如果一d團體聲稱唔係要暗渡陳倉為同性婚姻合法化埋下司法覆核嘅伏線,只係要保護受到暴力對待嘅同性同居者,但又堅持唔肯將條例改名或者另立條例,你地係欠市民大眾一個解釋。亦都要為有關條例修訂可能被拖延負上責任。最後我地希望政府同埋各位立法會議員,係討論一d極具爭議嘅社會問題,又突然作出修改,例如好似今次突然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呢個家暴修例之前呢,應該先廣泛資詢社會各界嘅意見,包括一d呢可能同你地唔同意見嘅人,希望大家都能夠重視呢個社會上面唔同嘅聲音。」

不得不說蔡志森為人雖然無恥,畢竟演說技巧還是比一般人高的,至少不會像蘇穎智和蔡永求一樣錯漏百出。

>>我地希望維護婚姻同埋家庭制度,亦都希望用適合嘅,名正言順嘅方法保護所有受到暴力對待嘅人士。

好一個「名正言順」。老實說,這個蔡志森有一點是值得誇獎的,就是他誤導群眾的技巧,是比一般人高的,例如「維護婚姻及家庭制度」這一點,沒有人會不認同的,「用名正言順的方法保護受暴力對待的人」亦一樣,一開始開宗明義說一些「阿媽係女人」大家都會點頭的事情,非常聰明,但仔細想想就會發現問題所在:

立法保護受暴力對待的同性同居者,很不名正言順嗎﹖很不適合嗎﹖就算閣下認為所引用條例並不適用,也不至於要牽扯到「名正言順」這麼嚴重吧﹖

而且必須留意的是,這個公聽會是原意是聽取各團體對修訂的建議,但這個蔡志森的整篇發言,是明光社「對支持修訂的團體的意見」。要留意的是這句「名正言順」,語意其實是在指摘其他支持修訂的人士都是名不正言不順,喂,總不會全部支持修訂的理由都是「名不正言不順」吧﹖

而明光社所理解的「名正言順」四字可以由他們提供的書面意見中清楚看到:「所謂名正才能言順,如果香港市民普遍不贊成同性婚姻,政府實在不應在現在的處境下倉猝將《家庭暴力條例》的涵蓋範圍擴闊至同性同居者」。原來所謂名正言順,說到底,還是因為大部分市民支持,說到底,還是用民意要脅政府。聖經我讀得不熟,我只略懂孔孟之道:「自反而不縮,雖褐寬博,吾不惴焉﹖自反而縮,雖千萬人,吾往矣。」。我國古代聖賢雖然亦尊重民意,但絕不會盲從民意的,而是凡事以理為先,這是孟子的思想。當然,這位蔡先生應該是不屑一顧的了,他們說他們凡事都以聖經為依據。

嚴格來說,他比甚麼蘇穎智蔡永求更文不對題,但他技巧好,而且著名,保守基督徒的柱躉式中鋒,尤其碧咸之於英格蘭,施丹之於法國,不提他實在難以向各位球迷交代。

>>我地希望改革家庭暴力條例聯盟呢唔好以捆綁式嘅方法強行要其他關心家庭暴力嘅團體一併要接受將同性同居者納入開宗明義,保障婚姻,或者尤如婚姻關係嘅家庭暴力條例。

說得真好。到底是誰在書面意見書中建議「擴大家暴條例的保障範圍至其他居於同一屋簷下的人士」,還要將這句bold兼underline的﹖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是捆綁,加入其他同一屋簷下的人士就不算是捆綁了,請問道理何在﹖

而又是誰建議「政府亦可考盧將《家庭暴力條例》的名稱改為家庭及同居暴力條例」的﹖為甚麼這樣就不是「強行要其他關心家庭暴力嘅團體一併要接受將」其他沒有婚姻關係的人士納入原本是開宗明義,保障婚姻,或者尤如婚姻關係的家庭暴力條例﹖甚至將《家庭暴力條例》改頭換面,變成所謂的《居所暴力條例》﹖

古有五十步笑百步,今有百步笑五十步,說蔡志森這個人厚顏無恥,是沒有冤枉他的。

>>另一方面,我地重申,只要有關條例改名為家庭及居所暴力條例,以及係內文入面清楚講明保障埋婚姻以外嘅同居或者親密關係,唔會令市民認為政府間接承認同性婚姻,或者係另立一條嘅條例,保障所有同居一室,有親密關係嘅人士呢,我地都唔反對嘅。

這又是另一個詭辯。這位蔡先生指出要明光社接受用家庭暴力條例保障同性同居者,需付合以下兩項中的至少其中一項:

1 將條例改名,並在條例中清楚列明此條例包括婚姻以外的關係
2 另立條例

在下敢問一句:這跟反對原本的條訂,有甚麼分別呢﹖於不反對之中反對,蔡先生的說話真有禪意。

>>我地並冇反對任何受到暴力對待嘅人士,包括同性同居者,希望大家呢唔好再抹黑我地。

明光社一個基督教團體不反對同性同居者﹖基督徒不是一直說「聖經說明同性戀是不被允許的」嗎﹖蔡志森你一定是在說笑話。你蔡志森不反對同性同居者,但你反對同性同居者爭取他們應有的權利,反對同性同居者的抗爭(下有詳述),如果這樣還不算是反對同性同居者,我是不知道「反對」這個詞語的正確用法了。

>>如果一d團體聲稱唔係要暗渡陳倉為同性婚姻合法化埋下司法覆核嘅伏線,只係要保護受到暴力對待嘅同性同居者,但又堅持唔肯將條例改名或者另立條例,你地係欠市民大眾一個解釋。亦都要為有關條例修訂可能被拖延負上責任。

其實如果某些團體聲稱不是歧視同性戀,而又堅持要將條例改名或者另立條例的話,其實他們亦欠市民大眾一個解釋(不是解釋為甚麼要改名,而是解釋他們這樣建議為甚麼不是歧視同性戀),亦要為有關條例修訂可能被拖延而負上責任。

張建宗局長在公聽會開始時已經清楚解釋了修訂原意和相關的法律問題,你又要他們「再解釋」。然後別人應允你的要求「再解釋」了,你又指他們「拖延修訂」,然則整件事中最正確的,就是蔡志森本人了。

再講,又是同一個問題,現在到底是誰在拖延修訂呢﹖別再含血噴人好不好﹖

>>最後我地希望政府同埋各位立法會議員,係討論一d極具爭議嘅社會問題,又突然作出修改,例如好似今次突然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呢個家暴修例之前呢,應該先廣泛資詢社會各眾嘅意見,包括一d呢可能同你地唔同意見嘅人

又到教中文的時候,修改就修改,不要「作出修改」好不好﹖你蔡志森還是傳媒出身的,唉……

而且所謂「突然修改」又是另一個含血噴人的例子。事實是議員和團體用了近兩年的時間去討論修訂的細節,並於08年6月18日通過07修訂案和通過會於新一個立法年度將同性同居納入保障範圍。你話人「突然」﹖好像是人家討論了兩年,將近結尾的時候,你們才「突然」發難。然則這兩年以來,貴寶號到底是在做甚麼的呢﹖

還有那句「應該先廣泛資詢社會各界嘅意見,包括一d呢可能同你地唔同意見嘅人」,重點不是政府有沒有資詢各界的意見,閣下認為政府沒有資詢貴明光社的意見才是實話。

問題來了,修訂家庭暴力條例,干你明光社鳥事﹖你又不是相關團體。

>>希望大家都能夠重視呢個社會上面唔同嘅聲音。

這句說話請閣下留著自用吧。

另外要說的是,其實明光社的那份書面意見也非常值得討論,但恐怕歷洋洋萬字而不足,就不浪費各位寶貴的時間了。倒是想談談這個蔡志森,在其所屬的明光社的一個時事討論節目中(二月十日的時事木人巷)提及他對最近的反基督右派霸權遊行的意見,非常值得大家一讀,全文如下:

「有團體呢發起反宗教霸權嘅遊行,向一d呢就呢個家庭暴力條例啦,同埋呢個淫穢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呢,積極表達過意見嘅教會同埋團體,包括明光社呢,表達不滿。拿一個自由社會呢,我諗遊行係一種公民權利,只要佢係和平理性嘅,唔會專登去滋擾其他人呢,係無可厚非嘅。不過最近我係網上面睇有關所謂咩野宗教霸權呢,呢個論述嘅時候呢,我自己有一d嘅擔心,因為入面呢有好多呢道聽途說啦,或者係有雙重標準架。拿比如話呢即係有d人認為即係d宗教人士呢就企圖透過法例呢唻到強逼人地啦接受佢嗰套嘅道德標準,其實教會又唔係政府又唔係立法會,係無論呢個立法同埋執法嘅事上面呢,都冇辦法逼其他人呢遵守佢地嗰個嘅諗法嘅。其實教會只不過好似其他團體一樣呢,表達意見嘅啫。拿,我諗反對同性婚姻呢,唔單單係基督徒架,好多民意調查都話呢,其實香港呢,係大部分人呢,都唔贊成呢,呢個同性婚姻架,係多過支持嘅人架。咁另外呢政府呢亦都係好清楚咁講呢,香港係唔承認任何同性嘅關係。大家係咪覺得好奇怪呢,以前呢即係我地成日話d人呢香港人政府冷感呀,包括d基督徒,淨係掛住搵食,就唔肯就一d嘅社會事務呢表達意見。拿到而家有人肯積極表達意見呢,大家又話佢地搞咩野霸權,咁係咪有d乜野矛盾呢﹖政治自由主義嘅團體或者d同志團體,佢地就住自己嘅素求,表達意見就係行駛公民權,有d教會團體有信仰嘅人呢,佢地就自己嘅信念表達意見,就等如霸權咩﹖咁係咪有d雙重標準呢﹖拿係香港呢我諗大家呢即係見過d同志團體呢去衝擊一d唔贊成同性婚姻嘅教堂啦,去一d呢即係唔肯擺一d呢宣揚同性戀小冊子嘅書店抗議啦,或者滋擾一d有關團體嘅賣旗活動,你幾時見過呢一d團體反過唻嘅去滋擾呢一d嘅團體呢﹖」

這個蔡志森,顛倒是非不止,還要錄制短片來歪曲別人的說話,真是豈有此理。

>>拿一個自由社會呢,我諗遊行係一種公民權利,只要佢係和平理性嘅,唔會專登去滋擾其他人呢,係無可厚非嘅。

第一句就不知所謂,遊行抗議是否有理,跟是否和平,是沒有必然關係的。難道一個激烈的遊行就一定沒有道理嗎﹖而且你第一句開宗明義就說「只要佢係和平理性嘅,唔會專登去滋擾其他人呢,係無可厚非嘅」,然後繼續說下去就將所有反對貴社的遊行和討論包括在內,語意就是說下面繼續談及的所有遊行抗議,都是「滋擾別人」而且不「和平理性」的。

再講,恩福堂呼籲信眾到立法會「表達意見」,在立法會門外大叫大嚷,原來亦很「和平理性」,原來這樣做是不會「滋擾其他人」,到底是閣下蔡先生自己有雙重標準呢﹖還是其他人﹖

>>不過最近我係網上面睇有關所謂咩野宗教霸權呢,呢個論述嘅時候呢,我自己有一d嘅擔心,因為入面呢有好多呢道聽途說啦,或者係有雙重標準架。

又加一句「道聽途說」,但在他下面的內容中,是完全沒有任何別人「道聽途說」的論據的,這跟「莫須有」有甚麼分別﹖

>>拿比如話呢即係有d人認為即係d宗教人士呢就企圖透過法例呢唻到強逼人地啦接受佢嗰套嘅道德標準,其實教會又唔係政府又唔係立法會,係無論呢個立法同埋執法嘅事上面呢,都冇辦法逼其他人呢遵守佢地嗰個嘅諗法嘅。

又是一個歪理。教會的確不是立法會亦不是政府,但原來只要不是立法會亦不是政府,就沒有辦法在立法及執法事上強逼其他人遵守他的想法。這個蔡志森好像忘記了自己是淫審處審裁員之一。

他又好像忘記了有某些教會跟某些議員關係密切(例如蘇穎智跟梁美芬),於立法會競選期間公然助選,換取政治上的合作,互相利益輸送的關係明顯(留意,所謂利益輸送並不一定是金錢上的,你幫議員助選,為她/他爭取議席,議員則因此在相關議題上跟閣下立場一致,並用有利閣下的言論發言,亦可算是利益輸送的一種)。

他更加忘記了聚眾表達意見是可以向政府施壓的。

你明光社迫令其他人遵守閣下想法的辦法,多的是。

>>其實教會只不過好似其他團體一樣呢,表達意見嘅啫。

人地表達意見,一個團體用一個人,你明光社表達意見,一個團體用三十個人。原來這樣是「好似其他團體一樣」,我是連「一樣」這個詞語的意思都越來越混淆了。

再講,你表達意見,沒有問題,但你用有問題的論據來證明自己的觀點正確,而且有某教會人士公然在立法會上抵毀同性戀者,就很有問題。

>>拿,我諗反對同性婚姻呢,唔單單係基督徒架,好多民意調查都話呢,其實香港呢,係大部分人呢,都唔贊成呢,呢個同性婚姻架,係多過支持嘅人架。

人地一路討論的都是家庭暴力,你就話人地係支持同性婚姻。喂,反對同性同居暴力等於支持同性婚姻的嗎﹖你蔡志森別含血噴人。你這句話就等於說「拿,其實香港大部分人嘅都支持阿媽係女人架,所以呢,唔好話我地反對家暴條例修訂係少數人嘅意見呀」,是一樣的,因為兩件事根本在邏輯上毫無關係。

>>咁另外呢政府呢亦都係好清楚咁講呢,香港係唔承認任何同性嘅關係。

政府原來一直不承認「任何同性關係」﹖兄弟姊妹的關係香港政府原來不承認的嗎﹖簡直廢話連篇。

>>大家係咪覺得好奇怪呢,以前呢即係我地成日話d人呢香港人政府冷感呀,包括d基督徒,淨係掛住搵食,就唔肯就一d嘅社會事務呢表達意見。拿到而家有人肯積極表達意見呢,大家又話佢地搞咩野霸權,咁係咪有d乜野矛盾呢﹖

又顛倒是非。不是說你表達意見有問題,而是你表達「的」意見有問題,還有那種「公民權以外」的表達意見手法有問題,你們那種「人多就是對的」的意見理據有問題,問題是你的意見是在宣揚基督教霸權。你就將別人描寫成不准你表達意見,將別人的意見歪曲,還要說別人矛盾﹖

你蔡志森不止枉為基督徒,正所謂人無信不立,你簡直枉稱為人。

>>政治自由主義嘅團體或者d同志團體,佢地就住自己嘅素求,表達意見就係行駛公民權,有d教會團體有信仰嘅人呢,佢地就自己嘅信念表達意見,就等如霸權咩﹖咁係咪有d雙重標準呢﹖

又來,現在針對的是如明光社這種團體表達的意見,並不是針對所有基督教徒的意見。你別將所有反對你的人都描寫成反對基督教。貴寶號並不代表整個香港基督教徒的吧!

而且,其他團體表達意見是行駛公民權,你蔡志森就用自己的宗教信念加入執行淫審修例之中,很明顯不止是「公民權」吧﹖

還雙重標準﹖現在到底是誰在雙重標準﹖

>>拿係香港呢我諗大家呢即係見過d同志團體呢去衝擊一d唔贊成同性婚姻嘅教堂啦,去一d呢即係唔肯擺一d呢宣揚同性戀小冊子嘅書店抗議啦,或者滋擾一d有關團體嘅賣旗活動,你幾時見過呢一d團體反過唻嘅去滋擾呢一d嘅團體呢﹖

你當然不必用行動「衝擊」其他團體,因為你有足夠的動員力,可以向政府拖壓,逼政府就範,但同志團體非常弱勢,網上群組動員力有限,大家可不像蘇穎智那樣有本事可以用短短兩分鐘的短片就號召幾百人到立法會,也不能每日叫幾千人電郵轟炸。不用這種方法,根本不能令公眾注意到他們的素求。

再講,同志團體衝擊的不是「唔贊成同性婚姻嘅教堂」,而是衝擊歧視同性戀者的教堂,歧視同性戀者的書店(事情的始末相信你蔡志森是清楚的,卻斷章取義,誣衊同志團體,簡直無恥)。

而你明光社當然不會「滋擾」其他團體,但你會用執法來「干擾」其他團體甚至社會大眾,哪一個更加應該譴責,大家應該心知肚明了。

蔡志森這人,卑鄙無恥賤格,就只差下流沒用得上。

21 February 2009

家庭暴力條例(5)

上次研討完那個性文化學會的意見(在它還沒有改名之前,姑且繼續這樣稱呼吧),大家應該留意一個現象,就是大部分團體反對修訂的同時,都會以「修訂未能顧及所有人士」為藉口,然後要求改名等等。

當然,聰明的你會問「為甚麼要保障更多人士,不是先討論法律條文,而是先討論法律名稱﹖」。這種簡單的問題我就不回答了,以免侮辱了大家的智慧。

今天選研的是教師關注組的尹永勤的說話,其實如果大家有留意當日的社團出席名單,就會發現原來香港是有很多無聊組織的,例如會有家長關注組,然後是教師關注組,屯門一個,葵涌一個,油尖旺又一個,山頭林立,然後又逐一上來立法會公聽會講意見。明明是一個組織,硬要分成三十個然後分三十次宣讀同樣的意見。

全文如下:

「有關家庭暴力條例提出進一步修訂,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嘅涵蓋範圍之內,我地基於以下幾點提出反對。現時,香港嘅法例係並唔承認同性婚姻,若果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只係會令到市民大眾誤以為政府已經承認同性同居者尤如家庭關係,間接承認同性婚姻。作為老師嘅我地,必須將正確嘅家庭觀念教導學生。同時,一夫一妻,一男一女嘅婚姻制度係香港嘅核心價值,具有社會同識嘅。若果受到破壞,日後對學生進行價值教育嘅時候,就會有好大嘅影響。家庭嘅功能係對社會非常重要嘅,例如促進個人成長,實現男女愛情,為孩子提供呢個社會化嘅最佳地方,確保社會同埋文化嘅承傳。容許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涵蓋範圍之內,係會做成學生係性別角色上面產生混亂,對佢地嘅成長發展係具有呢個嘅關鍵性嘅影響。同時,老師亦都會係呢個教學上面遇到好多難以解決嘅問題,包括,家庭作為繁衍後代呢個功能,係會面對極大嘅衝擊。咁樣,無疑就係間接鼓勵下一代成為一班唔負責任嘅人。最後我地係反對任何暴力行為,我地更加反對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

書面意見與以上講辭幾乎相同。

坦白說,我不知道這個姓尹的到底是不是教師,如果是的話,我大概就能明白為甚麼現在香港的教育水平是如此高了。

我希望這位姓尹的不是教中文科的。還有,我希望這篇講辭能夠在他任教的學校貼堂。

>>有關家庭暴力條例提出進一步修訂,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嘅涵蓋範圍之內,我地基於以下幾點提出反對。現時,香港嘅法例係並唔承認同性婚姻,若果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只係會令到市民大眾誤以為政府已經承認同性同居者尤如家庭關係,間接承認同性婚姻。

在下之前利用set theory解釋過為甚麼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不等於將同性同居納入家庭的定義,好像太深,很多人不明白。做一個思考實驗好了。

其實所謂「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的意思,本人理解為在處理民事暴力案件時「會以對待家庭的方式對待同性同居人士」。簡單而言,就好像閣下請客,對待客人尤如家人一樣,跟客人說「當自己屋企得架喇」,但這應該不會令人誤以為這位客人真是閣下的家人吧,亦應該不會引致「間接承認他是家人」,然後當閣下死後分家產,他亦理應不會因為一句「當自己屋企」就說要分一杯羮的。

道理就是這麼簡單,很難明嗎﹖

>>作為老師嘅我地,必須將正確嘅家庭觀念教導學生。

身為一個教師,原來當閣下教導學生何謂家庭的時候是會引用法律條文的。我是否應該稱讚貴校的法律意識良好,成為城中一時佳話呢﹖而且值得留意的是,很多所謂家長教師的團體,都是以「教導正確家庭觀念」為由反對修訂的,我是不知道香港甚麼時候多了這麼多法律學者和專家啦。

反對將同性同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是否會影響學生的所謂「家庭觀念」,我是不知道。我反而擔心這樣是否會影響學生何謂道德,何謂關心弱勢社群,還有何謂社會公義。

到底我們是應該因為擔心日後的法律爭拗而擱置能夠保障現在正在受暴力對待的同性同居者的法例,還是應該先修例保障同性同居者的法例而將日後可能發生的法律爭拗放後面﹖

孟曰:惻隱之心,人皆有之。

>>同時,一夫一妻,一男一女嘅婚姻制度係香港嘅核心價值,具有社會同識嘅。若果受到破壞,日後對學生進行價值教育嘅時候,就會有好大嘅影響。

「進行價值教育」,這尹永勤如果是教中文的,應該拉去殺頭。坦白說,本人實在很擔憂在這位老師手中的學生的前途。而且,原來現在學校教授價值觀,是會跟「通識教育」一樣開壇作法,特意開一個講題或科目來講,而不是潛移默化的,小弟真是孤陋寡聞。

我只是聽說老師又要教授本科又要做得多學校的行政工作,怎麼原來還有所謂價值教育嗎﹖閣下應該向傳媒反映,向教統局投訴,這樣我們大眾市民才知道閣下的辛酸嘛。

>>家庭嘅功能係對社會非常重要嘅,例如促進個人成長,實現男女愛情,為孩子提供呢個社會化嘅最佳地方,確保社會同埋文化嘅承傳。

「為孩子提供呢個社會化嘅最佳地方」,「社會化」是中文的人話嗎﹖而且一個人「社會化」,即是甚麼﹖抱歉,小弟中文學得不好,未能理解。

而且,家庭或許可以促進個人成長(多麼官腔的中文),但我肯定學校是不會教導學生「家庭是用來實現男女愛情」的。到今時今日,香港的學生還要作那種「中學生應否談戀愛」的文章,而且標準答案永遠是「結論是中學生不應該談戀愛」,寫相反意見的肯定會被同學中的陰謀論者形容為「肯定拍緊拖啦」,「係咪暗戀緊阿邊個啫﹖」,你有膽告訴我你會教導學生家庭是用來實現愛情﹖

身為老師,應該誠信為本吧﹖

再講,若論「文化承傳」,君不知同志間的親密愛好向有「龍陽之癖」之說嗎﹖雖然不是中國主流價值,但幾乎每個末代帝王皆有此癖好,亦不失為傳統文化的一部分,在我國四大名著的《紅樓夢》中亦佔一席位。如果閣下真的關心中國的傳統價值,理應教導學生有關我國古代同性戀的歷史吧。但,當然,我又可以肯定閣下在「價值教育」的環節中,是提都不會提的。

>>容許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涵蓋範圍之內,係會做成學生係性別角色上面產生混亂,對佢地嘅成長發展係具有呢個嘅關鍵性嘅影響

古有曹操挾天子以令諸侯,今有教師挾學生以令政府。當老師的,能夠凡事以學生為本,處處以學生的利益著想,言必學生,這位尹永勤老師實在是師中模範。

「學生係性別角色上面產生混亂」﹖原來學生連認識自己性別還要參考法律條文呢,而且是從「家庭暴力條例」﹖到底老師你是當我是白痴呢,還是當閣下的學生是天才﹖

>>同時,老師亦都會係呢個教學上面遇到好多難以解決嘅問題,包括,家庭作為繁衍後代呢個功能,係會面對極大嘅衝擊。咁樣,無疑就係間接鼓勵下一代成為一班唔負責任嘅人。

理論上,現在社會中存在著計劃不生育的家庭,對學生認識「家庭作為繁衍後代呢個功能」,應該比法律條文帶來更大的衝擊吧﹖你怎麼不去立法會建議政府修例強制夫妻生育﹖以「係呢個教學上面遇到好多難以解決嘅問題」為由,拖延保障同性同居者,這是甚麼價值觀﹖這是甚麼理由﹖這是「理」由嗎﹖請問「理」在何處﹖如果有學生問閣下這個「難以解決的問題」,不知閣下要如何回答了。

為人師表,黑白不分,閣下的教育文憑是怎麼考來的﹖

而且,因為「家庭繁衍後代的功能受衝擊」,會導致「間接鼓勵下一代成為一班唔負責任嘅人」﹖又從另一個角度解釋:根據其書面建議,這個教師關注組所關注的是「承認同性婚姻」,然則,「承認同性婚姻」是會「鼓勵下一代成為一班唔負責任嘅人」了。

很亂是不是﹖帶大家遊了個大花園,其實他想說的是同性同居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當然,這種指責有何根據,這位負責任的老師是完全沒有提及的。我是很懷疑,如果他的學生讀了他這篇講辭,到底是會變得更負責任呢﹖還是會變得更不負責任。

>>最後我地係反對任何暴力行為,我地更加反對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

證明教師有時還是不能免俗的,依然要反對一下任何暴力,而且還要放到最後,即是甚麼﹖作狀表態政治正確嗎﹖

而且呢,各位同學,留意一下句子中,連接詞「更加」的用法。正常的用法應該是「更加」之後所形容的東西,性質跟「更加」前形容的東西相同,而程度更加高的。然則既然前句是反對「任何暴力行為」,後句反對的應該是比「任何暴力行為」更加暴力的行為,而這位尹老師告訴大家,這種更加暴力的行為就是「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

我是不知道這位老師如何從以上的邏輯替學生建立價值觀了。但在教授正確價值觀之前,我認為必須先教導學生良好的中文寫作和演講技巧吧。

19 February 2009

新工作x

小弟找到新工作了。原本是應該感謝神恩的,但為免有朋友指責在下先前批評牧師肆無忌憚現在有事鍾無艷才來認親認戚,還是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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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告訴我,寫家庭暴力條例長篇大論,哪有人有心機全部讀完﹖

這個,我當然知道,但寫得不夠詳盡,容易予人口實,說我以偏概全,斷章取義,於是唯有花點心機,務求不令人誤會小弟有穿鑿附會之嫌。

近日又讀到一位叫余達心的人物的一篇叫「基督徒,請你封嘴」的文章,這位余君還是「中國神學研究院」的院長,在下以為有跟大家參詳一下的價值,這裏就不引述內容了,反正上網很容易找到。為免讀者煩悶,這次就不逐句解釋了,只說重點。

首先還是得批評那個叫吳志森的節目主持,根本不是在主持節目,語氣倒像在審犯一樣,也難怪有基督徒心中不滿。

這位余院長的這篇文章,很能夠顯示時下社會的一個大問題,就是有很多人,很有學識,但沒有常識。等如一個人識計微積分但到超市會找錯錢一樣,說這種人是廢柴是有點刻薄,但說他對社會很有貢獻,似乎就算多等八百年,機會還是很微。例如他認為「身為一個節目主持人,搭建平台讓人發聲,他為什麼要「起」人家信仰的「底」﹖是否要將人歸類、定性,以收隱然歧視之效?」然則余大院長自報神學研究院長之職,肯定就是鼓勵別人將人歸類,定性,以鼓勵別人歧視基督徒了。

而且堂堂院長,居然寫出「這篇文章所鋪陳的不是理性的討論,不是事實的陳述,而是上綱上線的基督徒罪名的羅織」這種英式中文(parallel sentence Structure...還要是錯的parallel sentence Structure,你會陳述事實,羅織罪名,但會討論理性的嗎﹖),這位院長到底是作育英才還是誤人子弟,閣下自行判斷。明報這份最多香港中學生訂閱的報紙竟然容許這種文章見報,香港的中小學生的中文水平為甚麼越來越差,自有其原因。

其餘就不轉述了,請讀者自行理解。

16 February 2009

遊行

週日的那個遊行,動機良好,時機卻太差。

週六才是情人節,大家才剛耗盡精力,百廢待興之際,週日當然是用來回復元氣的。能夠爬起身遊行的,應該情人節是孤家寡人。一個人不是問題,但如無必要,應該不會想讓滿街的人都知道自己沒有男/女朋友吧,尤其是上了年紀的。

而這種遊行又不適合一家大細參加。於是人數又再減少。

再講,部分自稱基督徒不斷將支持修訂者標籤為「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逼迫基督徒」等等,舉辦遊行的人士事前輿論戰準備不足,又是另一敗筆。蔡志森等人雖然卑鄙,畢竟一點點煽動技巧還是有的。

五百人,算多還是算少﹖真是個好問題。

14 February 2009

換十日愛

「咁快就走﹖」

還記得那夜月白風清,卻充斥了離愁別緒。怎麼時間就這麼少呢﹖我其實還有很多說話想對你說,還有很多事想跟你做。

「先生,多謝九百九十九蚊丫。」

花店的售貨員拿著一大束的玫瑰,一面笑容可掬,一面攤大手要錢。也實在難怪天下男人在情人節買花都是滿面的不忿,坐地起價不用說,趁火打劫也應該有點職業道德……可不可以找個年輕貌美一點的小姐當售貨員呢﹖臨時工總請得到吧!為甚麼站店面的總是四十幾五十歲都中年阿嬸﹖正所謂魔鬼在細節之中,一個男人買花,到底是一段浪漫的偶遇,還是貼錢買難受的拆磨,有時差的就是這小小的地方。女人喜歡浪漫,其實男人一樣喜歡。只是大部分男人從不會花心思經營浪漫,而只會寄望用守株待兔的方法得到。

正如大部分人以為買了匯豐便可以一世無憂等發達一樣。

我心中默默地諗著,同時手中掏出若干張百元鈔票,交換著艷紅的玫瑰。紅色的鈔票,紅色的花,一般的血紅,倒真是應了情人節的典故。耶穌基督死而復活,後世多了個復活節和千千萬萬的基督徒。一個神父死了,沒有復活,後世男兒無一幸免要在情人節慷慨解囊。誰比較有影響力,還真是說不準。但女人喜歡,又有甚麼法子﹖咱們祖宗不爭氣,自阿當跟隨夏娃吃禁果開始,男人就注定了要被女人牽著鼻走。

我仔細的數著。手中的花有十朵,你我的日子還有十日。我是多麼的捨不得你。

我能用這十支花,換你十天的愛嗎﹖

我怕你會嫌棄,嫌這愛實在太便宜了。我是否應該多買幾支﹖廿支,三十支,四十支,六十……數量是多了,本質還是一樣。

用十顆鑽石呢﹖可惜我沒這本事。

情人節手握一束花,除了表示自己服從羊群心理之外,基本上甚麼都不是。但女人好像很喜歡羊。特行獨立之士,畢竟並不是每一位女士都能夠承受的。

連想改送另一種更有意思的花也不可以。因為這個世界上,忠諫之士不多,李蓮英倒從不缺乏,永遠會有三姑六婆在你的愛人身邊這樣說的:

「哎呀,係咪貪平架!」

正所謂忠言逆耳,而讒言,女人永遠信個十足十。就算不信,也會忍起懷疑,種下日後爭執的遠因。亦由此可見,女人收禮物,重點不是禮物的類型,而是價錢。所以如果禮物夠貴,記緊下次送禮物一定要忘記丟掉價錢牌。

我小心翼翼地呵護著手中的鮮花,如同呵護著你一樣。每次我跟你上街總是提防著你被那些大肥佬撞到。而我與你之間,也許亦只剩下這十朵小花,我怎能不好好珍惜。

然後在這熙來攘往的街上,靜靜地等著你。

我忽然覺得自己有點像賣火柴的女孩。

掉一塊花瓣,我看見我倆手牽手在街上走著;

再掉一塊,我看見我倆在夜闌人靜處擁抱著;

又再掉一塊……你幹嗎還不來﹖

還是就算你到了後,也不會像想像中一樣美好,也許你會嫌花不香,嫌餐廳不好,嫌我嘴不甜……做男人真難。女人的心像玫瑰的花蕊,被埋藏在層層的花瓣之中,到你翻開裏面看得仔細的時候,卻已面目全非。

這是情人節送玫瑰的原因嗎﹖我面帶苦笑,心想若是如此,那麼女人該送甚麼給男人呢﹖

也許該送一條狼狗。

也許我實在想太多。大家都做,自己跟著做就是了,反正做了不會錯,女人就算不渴望收花,收了花後總會給男人面子,不會吵吵鬧鬧的。沒有收花的反而有吵鬧的藉口。而口口聲聲說不想收花的,大家其實也明白是甚麼回事。

我一面想像著你的反應,一面輕輕地撫著你。

我還在靜靜的等著。

07 February 2009

家庭暴力條例(4)

今次是不會先歸納上一篇的護家聯盟的建議的,因為只是浪費時間。

今天我們來研習一下代表香港性文化學會的麥沛泉先生在一月十日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的發言:

「第一,就係性文化學會要求將家暴條例呢改名為居所暴力條例,將保障範圍擴闊到包括同性同居者在內所有同係一屋簷下嘅人都應該得到呢同等嘅法律保障。第二,我地強烈反對呢政府而家嘅提議嘅方式,單單將同性同居者呢加入係家暴範圍嘅保障範圍裏面。我係度再講多次,我地係支持加入同性同居者,不過係唔可以淨係加同性同居者,係要將所有住係同一屋簷下嘅人呢都包括係一個嘅保障範圍嘅裏面。因為呢依個係一個性命攸關嘅問題,係一個人生安全嘅問題,係一個打擊暴力嘅問題。係呢個問題上面我睇唔到法例應該係去歧視某d嘅人,我地嘅法例應該保障所有人都係係一個法例同等嘅保障嘅裏面。頭先有團體講到同住嘅長者嘅問題,我覺得依個係非常之需要去正視嘅問題。我地亦都同意尋日張達明教授係明報嘅文章裏面,佢講到呢,其實政府依家提緊一d,即係一d嘅問題,其實都係一d支節嘅問題,我希望政府唔好再用一d支節嘅問題呢,去推唐一d原本就應該處理原則性嘅問題。如果我地對暴力係零容忍嘅,法例應該同等保障所有人嘅話,我睇唔到法例係可以認為有d嘅人嘅暴力係可以容忍多d,有d人嘅暴力係可以零容忍。所以,如果,我地嘅法例,如果我地今次嘅修訂只係將同性同居者擺入去嘅話,我覺得係一種嘅歧視。而且,大家唔好忘記有d籠屋嘅居民,金蘭嘅姊妹,佢地都係同性同居嘅,點解唔可以得到法例嘅保障呢。」

然後兩分鐘時間就到了。

必須指出這個性文化學會的書面建議是跟明光社聯署的,但在公聽會上卻分別發言,亦即是他比其他團體多了兩分鐘的時間(所以之後大家讀到蔡志森先生的言論就會發覺他根本不是在討論立法問題),這樣是否有違公平原則,實在值得大家討論。

而且大家或許留意到那些紅色字了,十二句中有十個「問題」,他發言之前沒有先對著鏡子練習十遍嗎﹖

最後要註明的是這個香港性文人學會亦是基督教團體,在此學會的網站中有清楚註明。

>>第一,就係性文化學會要求將家暴條例呢改名為居所暴力條例,將保障範圍擴闊到包括同性同居者在內所有同係一屋簷下嘅人都應該得到呢同等嘅法律保障。

十個反對團體九個提出建議,九個的建議都是「將家庭暴力條例改名為家居暴力條例,保障更多人士」。幾十個反對的團體好像在公聽會之前已經開過大會統一過建議一樣,他們之間的關係實在令人懷疑。

我認為,如果家庭暴力條例需要正名,那麼這個性文化學會同樣需要,原因是閣下連全人類的福祉都顧及了,名字上單單寫著「性文化」,太過狹窄,亦會令公眾誤以為閣下的組織只關注有關性的議題,建議改名為「香港人民福祉學會」。而在貴會改名以前,基於公平原則,我反對將「家庭」改為「居所」。

而且這位麥先生的說辭是很厲害的。跟明光社的意見書,五頁中的四頁是反對同性戀,一頁是所謂的意見,這兩分鐘裏卻對「反對同性戀」隻字不提,大家若只在電視機看這人辦發言而不細看他的意見書的話,是真的不會知道這個性文化學會其實是反同性戀的,以為這個性文化學會是真的為社會大眾著想的。然後再開宗明義第一句告訴大家,我們認為全人類都應該得同同樣的保障,大家留意,這種建議其實是跟「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一樣的。千萬不要受騙。

>>第二,我地強烈反對呢政府而家嘅提議嘅方式,單單將同性同居者呢加入係家暴範圍嘅保障範圍裏面。我係度再講多次,我地係支持加入同性同居者,不過係唔可以淨係加同性同居者,係要將所有住係同一屋簷下嘅人呢都包括係一個嘅保障範圍嘅裏面。

這位麥先生腦部應該是有點暗病的,不然他應該不會忘記他的五頁意見書中的其中一個段落(佔一頁),標題明明白白寫著「反對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既然閣下的提議是改名為《居所暴力條例》,那麼所謂「家暴條例」應該是指《家庭暴力條例》而不是閣下另作的《居所暴力條例》吧。閣下喜歡捉字蚤,在下是一定奉陪到底的)

所以我經常提醒大家,人生在世,說謊在所難免,但一個說謊者最起碼的操守,是要記得自己說過甚麼。

麥先生,身為教徒,平日除了研讀聖經,也多看看鹿鼎記,學習說謊的技巧吧。

>>因為呢依個係一個性命攸關嘅問題,係一個人生安全嘅問題,係一個打擊暴力嘅問題。係呢個問題上面我睇唔到法例應該係去歧視某d嘅人,我地嘅法例應該保障所有人都係係一個法例同等嘅保障嘅裏面。頭先有團體講到同住嘅長者嘅問題,我覺得依個係非常之需要去正視嘅問題。

其實我會建議這位麥先生下次再到立法會之前,應該先練習中文演講。「問題」多多,而且懶音嚴重,聽起來非常辛苦。

回正題。這個姓麥的又在誤導群眾。現在大家討論的是「應該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的保障」而不加入其他類別的人士,原來這種叫做歧視,然則若果本人報考某大學不獲取錄,亦理應可以同樣理由控告該校「歧視」我了。

他好像忘記了「資格」二字的意思。

而同時,如果依這姓麥的邏輯,原來家庭暴力只加入同性同居者而不加入其他人士是歧視,那麼將條例由家庭改為家居,依然歧視。因為閣下歧視那些無家可歸的露宿者,身為一個「本會以基督教價值觀為依歸」的組織,以基督的名號公然歧視露宿者,還要大搖大擺在立法會宣揚這種歪曲的思想,簡直侮辱了千千萬萬的基督徒,是抹黑基督徒,醜化基督徒,其心可誅。

大家明白甚麼叫莫須有了。而且還可以看出所謂「公平」和「關心社會各階層人士」的原意。

而我更想問的問題就是,如果有同性戀者申請加入麥先生所屬的性文化學會,不知貴會會否答應﹖

至於同住長者的家居問題,的確值得討論,但好像不應該因為要關心同住長者而拖慢保障同性同居者吧。請問這是甚麼道理﹖如果閣下真的關心同性同居者,就應該接納修訂,同時要求政府再提出修訂,保障更多同居人士。

但你沒有這樣做。所以,你直接承認反對同性戀就是了。

>>我地亦都同意尋日張達明教授係明報嘅文章裏面,佢講到呢,其實政府依家提緊一d,即係一d嘅問題,其實都係一d支節嘅問題,我希望政府唔好再用一d支節嘅問題呢,去推唐一d原本就應該處理原則性嘅問題。

這個世界有很多人是這樣的,自己不懂,說了一整天之後就加上一句「某某跟我的意見是一樣的」,然後就當自己的論據跟這個某某的論據是一樣的。而不管兩個人的說理方式,著眼點,提出的理據都是天壤之別。你怎麼不一開始就說「敝會和張達明助理教授的意見相同」然後收口﹖

當然,若你問我是否同意這個張達明的觀點,我是不同意的。但那篇二千餘字的文章就不在這裡討論了。

還有,張達明是助理教授,和教授是不同的,請不要混淆。

>>如果我地對暴力係零容忍嘅,法例應該同等保障所有人嘅話,我睇唔到法例係可以認為有d嘅人嘅暴力係可以容忍多d,有d人嘅暴力係可以零容忍。

又混淆視聽。誰說過「有d嘅人嘅暴力係可以容忍多d」﹖好像是閣下自己作的吧﹖

修訂條例的原因是因為看到對同性同居者而言,他們需要有別於刑事法的法律來保障他們。其他人是否有同樣需要,你可以話有,那可以再提出修訂,但現在這個修訂不考慮加入他們不等於容忍他們的暴力,亦並不等於對同性同居者有特別優厚的待遇。所以這句「有d嘅人嘅暴力係可以容忍多d」作用又是煽動群眾,愚弄市民。

用自己揑造的理據得出的結論而將之形容為別人的意見,這姓麥的簡直無恥。

>>所以,如果,我地嘅法例,如果我地今次嘅修訂只係將同性同居者擺入去嘅話,我覺得係一種嘅歧視。而且,大家唔好忘記有d籠屋嘅居民,金蘭嘅姊妹,佢地都係同性同居嘅,點解唔可以得到法例嘅保障呢。

將「將同性同居納入條例」形容為「只將同性同居納入條例」,等同否定修訂原意,然後再形容為「歧視」,可以說是揑造罪證,作假見證陷害別人。身為基督教團體絲毫不以身作則,公然犯下十誡,從神的角度看,與殺人同罪,這組織的成員到底還算不算是基督徒,值得大家思考。

04 February 2009

回tag

之前被tag了要寫16件事,趁現在心情算是回復了一點的時候就寫寫吧(我盡量啦)

1. 我很喜歡看書的,但很少將全本書看完,通常看到能夠猜到餘下的內容就會停止。當然也有因為實在沒有耐性看下去的,亦有反正一本書花不了三小時讀完而完成的。

2. 中學時候被家母懷疑是同性戀的。唉,母親大人閣下你是多慮了,令公子小二已經暗戀女生,要數疑似同性戀者小弟真是由佐敦排到倫敦還輪不上。

3. 雖然有幾位好友曾經建議小弟去報紙寫專欄,但,香港的報紙是不會接受無名無姓之人做專欄作家的,而且以我喜歡鬧人的筆鋒...我想我申請加入社民連比較有機會。

4. 謹此澄清,我其實並不是反對基督教的,但又的而且確,我是歧視某些基督徒的。唉,連我妹都這樣說...又其實呢,我並不是那麼抗拒所謂「神」的存在的,只是,如果世界上真的有神的話,而且是照聖經所謂是全知全能的話,那麼神就只能是這個世界所有矛盾的源頭。

5. 其實我自小的志願是做老闆,但當然,每次見工時問我的志願,我都會寫諸如「做好工作,貢獻公司」等標準答案的。又,其實如果我是在外國長大,或者我是在台灣或者中國長大,成為律師的機會會較大,至少我應該不會從事IT了。

6. 自小都很討厭被蠢人指指點點,性格還是其次,最緊要上司是個有才能的人,不然,老實說,有時很有點被豬教導閣下如何變得聰明一樣,那種心情,很憂鬱的。

7. 成日俾人問到底點樣嘅女仔最吸引到男仔,其實呢,一個女仔識得扭計就最得男人鍾意囉,即係又要扭,但又唔好過火令到個男人火滾嗰種。男人嘛,你得閒俾下位佢入等佢過下d大男人主義癮但又唔好令佢覺得煩,佢自然對你貼貼服服。其他靚唔靚身材正唔正其實其次啦,不過你天生豬扒面的話就請自求多福。

8. 其實呢,男人的世界只有錢和女人,而男人希望有錢的原因最主要還是希望有女人,所以女士們,找不到男朋友是不用心急的。男人過了三十歲單身比你鎮定的原因,是他知道你比他心急,謹此而已。女人十至二十歲靠青春活潑,二十至三十靠天生麗質,三十打後的單身女人如果還培養不到一點貴氣,這輩子就死了這條心吧。

9. 別看我談女人頭頭是道,其實我只拍過一次拖。又其實我對女人的了解很大部分得感謝家父眷養的一老一幼兩隻母老虎。

10. 還有,我是很專一的,但各位女士要明白的一點是,街上有美女走過男人不行注目禮,是會折福的。像走在街上有一千蚊你唔執一樣,你想發達都難。其實男人會望美女,表示他視力正常,女士們是感該感恩的,從另一個角度看,閣下走在街上有幾十個男人對你垂涎,雖然噁心,畢竟亦能夠滿足一下閣下的虛榮。

11. 最喜歡的電影是《教父》,我快要連對白都背熟了。第四集沒能拍成實在是太可惜了。

12. 如果要我聽一段古典音樂然後問我是誰作曲,和要我聽一首流行曲然後問我歌手是誰,對我來說,好明顯問題一是比較容易回答的。老實說,我連鄭融和江若琳的樣子也不太分得清。曾被問過最喜歡哪一首,答案是費加洛的婚禮。

但說我長得像莫札特,那就有點太過分了......

13. 我對游水,英文同埋女人嘅眼淚有天生恐懼症,要大我,其實好容易。

14. 對於敝母校校長計劃建造高爾夫球場,我猜他一步應該會建足球場,然後是壁球場,劍擊場......於是下次香港辦亞運就不用再另建場地了。嗯,校長為國建設,愛國之心可昭日月,真有遠見。

15. 係,我係有才女情意結的。

16. 其實會考後就一直覺得處理問題的能力下降,不知是因為問題越來越難,還是因為我越來越蠢。

01 February 2009

母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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