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January 2009

0.5

最近跟朋友談起這個題目,被提醒了一件很重要的事:別只說別人的謬誤嘛,你也要講一下自己的立場。

我一想,有道理。其實立法會公聽會中,反對修訂的童心社的張秀娟女士的這一句(也只有這一句…)是說得很有道理的:

「如果官員或者議員認為呢d蒙糊嘅字眼唔會引起敝會所講嘅司法或者法律引申解釋嘅困難,請必要清楚說明同埋提交詳細嘅法律研究結果作支持,只是信口雌黃嘅保証,難以令到社會大眾信服。」

如果有小朋友在讀這個blog的話,必須注意其實是應該用「貴會」而不是「敝會」。

但這句說話同時亦解釋了很多團體組織關注的事情。其實如果政府能交出這種有說服力的法律研究,那麼除了部分欲將同性戀除之而後快的激進分子之外,其他人都應該會認同修訂的。在立法的問題上,為公眾解惑是政府應盡的責任。否則這種反對的言論只會延續下去。這是我的觀點。

但很可惜,這個有用的建議只有這位張女士提了出來(不論正反),其他反對人士就只會叫囂「將家庭改為家居」。當然,這個更改是否可行我是不知道,也許可行,但他們用的理由居然是「令更多的社會人士獲納入保障範圍之內」,假仁假義,怕婚姻法被更改又不是甚麼不見得光的事情,有需要這樣嗎﹖

而且所引的論據或自相矛盾,或混亂不堪,或文不對題,或引喻失義,連基本邏輯也搞不清也敢在立法議題中上下其手,則實在有必要批評。

3 comments:

  1. Anonymous4:31 PM

    謝謝你
    想問下條例本身你會再寫東西嗎?
    想多聽你的意見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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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對不起,鑒於妹妹批評我針對基督徒,應該是不會再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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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nonymous2:46 PM

    uh-oh......
    你再考慮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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