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February 2008

類廿三條

一大幫網民說政府偏袒藝人,真是冤枉了。咱們偉大的特區政府,從來最會為自己打算,哪會無端白事做低手招人口舌。

事先聲明,我承認我陰謀論,但這種事,寧枉莫縱,不得不防。覺得在下妖言惑眾者(我都話得人多喇)請勿再往下看。

幾年前特區政府推廿三條不果,一直密謀復辟,由上年尾葉劉出選,大家可以看出其實政府的親中派人士對這條法例仍然諗諗不忘。政府一直打的如意算盤是先隱住經濟,然後學希特勒一樣慢慢陰乾香港的法治,溫水煮蛙,從來是最有效的政治推銷手段。

可惜事與願違,美國佬洗腳唔抹腳死性不改,終於搞出次按大頭佛,香港經濟受拖累,政府「挾經濟以令政改」的策略受阻滯,曾特首「於任內解決廿三條立法問題」言猶在耳,此惡法硬銷是一定不行(他也是推銷員出身嘛,怎會不明白這種道理),窮則變變則通,那就來軟的好了。

香港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規定,任何人管有或發放淫褻及不雅物品,均屬違法,最高判監三年及罰款一百萬元。大家都看輕了這條法例的嚴重性,正如當年政府立例禁止商業機構使用翻版軟件一樣,立法原意是好的,可執行的那個機構,信用值自回歸後是不斷下降,一厥不振。仔細想想,只要閣下不是一個百分百的正人君子,曾幾何時上過一次色情網站,而閣下的IE Browser的Temporary internet file足夠大的話(放入去的file過十年先會自動delete者),就己經「觸犯」法例。你試諗下,這樣的香港人,有多少個﹖我敢肯定,十個男人,九個半己經犯了案。

政府平日不動聲色,但他日發現閣下處處跟政府針鋒相對,特區幾萬警察馬上日夜加班,「合法進入」閣下電腦搜尋「犯罪證據」,一經定罪,承惠一百萬元正,監禁三年,反正資料是否淫褻不雅,也是政府說了算。三年之後閣下回家不到三日,以前舊債還來不及delete,馬上又第二班警察上來,此次更是重犯,乃罪無可恕者。如是則「三年之後又三年,三年之後又三年」,要你坐十年監,真係話都冇咁易。

所謂經一事長一智,特區政府上次學了個乖,自由民主是香港人的死線,廿三條是立不得的了。但有這種「佔領道德高地」的法例可以走後門,哈哈,在香港這個conservative程度跟伊朗有的拼的社會,那有不成功的﹖反正只係要眼中釘坐監,因何入罪,對政府來說,不會是重點,中共監禁政治犯也是用一條「洩露國家機密」間謀罪。本港回歸祖國十年,這種國粹智慧,那有不融會貫通的道理﹖

種種事件表明,政府是越來越倚重這條好駛好用的法例。萬大事先告你一條管有淫褻物品的罪狀,反正此法律覆員廣闊,無遠弗屆,香港男性動物們就算抵得住阿嬌色情裸照的誘惑,擋不了東瀛av大軍的號召。道行再高的和尚,一個裸女係面前大跳辣身舞可以色即是空,一百個車輪跳恐怕菩提老祖亦要重入紅塵。你夠膽話政府偏袒藝人﹖即是閣下好同意這種照片的存在和普及了。那好呀,就由我們特區忠字當頭,勇字填胸的警察部隊們好好「處理」一下閣下的電腦吧。

西方國家立法管制淫褻物品,第一是嚴防兒童有機會接觸這種資訊,第二是嚴防有人利用兒童演出色情資訊。以保護兒童為考慮,成年人有足夠能力分辨這種資訊,就不需要法例保護了(留意,法例,係用以保護市民的權利,而不是侵犯,咱們的立法行政機構好像越來越不明白這點)。但點解咁多個立法會議員冇人會出聲反對此條類廿三條惡法﹖因為怕被人笑係淫蟲嘛,所以你話香港的政客,有乜Q用丫﹖

p.s 小弟外遊,為期十日,荒山野嶺之地,本無華貴之物,請勿伸手問敝人攞手信耳。

1 comment:

  1. 恭喜發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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