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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March 2009

英雄背後的英雄

論古今中外,能稱「英雄」二字者,有幾許人﹖

英雄者,百世留芳;他背後的英雄,用得「背後」二字,自是藉藉無名。所以當我看到《生命創奇者》提這七個大字的時候,我以為他們發掘到甚麼新史料,証明幾千年前橫掃歐亞的不是亞歷山大大帝而是另有其人;又或者是成吉思汗四傑四狗外的第九將軍,拿破崙的幕後軍師,邱吉爾的幕僚等等。

但原來在說黃成智。

黃議員獲「英雄」的頭銜的原因,自然是因為他在《家庭暴力條例》中「力排眾議」,反對上一個立法年度已經約定的修訂。我不知道這位立法會議員在接受採訪時,心中有沒有一絲的慚愧。但觀其一副理直氣壯的模樣,應該是沒有了。

這是當然的,一個人,無論做任何事,如果有七千幾人公開支持,還有無數媒體爭相訪問,當然會「義」無反顧,繼續做下去,而且越來越多人支持,自信心就越來越強,於是越做越覺得自己正確。

黃成智這人有甚麼問題﹖如果閣下是一個實事求是的基督徒,仔細翻閱聖應該就會一清二楚,但不知為甚麼,有部分基督徒總認為非基督徒不了解聖經,每次當非基督徒引用聖經,以基督徒之矛,攻基督徒之盾的時候,就認定此乃歪曲聖經的含意的行為,所以我今日不跟大家談聖經了。

我跟你論四端。孟曰:「惻隱之心,仁之端也;羞惡之心,義之端也;辭讓之心,禮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家庭暴力條例》旨在保障同性同居者的人身安全,彌補刑事法之不足,以免同性同居者受不平等對待,亦已經有多個團體提交可靠數據,證明同性同居者的暴力問題非常嚴重,事實擺在眼前,家庭暴力條例必須盡快修例,逼在眉捷,你黃成智則因為宗教理由,反對修訂,是無視同性同居者的暴力問題,置他們於水深火熱之中,根本毫無惻隱之心。

孟曰:「無惻隱之心,非人也。」

上年立法會選舉之時,民主黨簽下選舉承諾,會於現立法年度支持修訂《家庭暴力修例》。黃成智當日以民主黨員的名義選,助選用的是民主黨的資源,投票是用民主黨的票源,你得到一個月薪數萬的議席之後違背選舉承諾,反對修訂,反 口覆舌,過河拆橋,毫無誠信可言,還理正辭嚴,以不可以盲目跟從上屆立法會的決定為由,而無視自己許下的諾言,不知廉恥,乃無羞惡之心。

孟曰:「無羞惡之心,非人也。」

這件事後,這位黃議員被人冠以「護教英雄」,「英雄背後的英雄」等等的稱謂。自古以來「英雄」二字,皆贈與曾立不世功業之偉人,或才能出眾而為國家人民建樹良多之士。如此稱謂,試問你黃成智何德何能,可以當得﹖但你欣然接受,這種如娛樂圈吹捧偶像明星般鼓動輿論為閣下做勢,將閣下塑造成香港保守道德派的政治明星的電視節目雜誌訪問,閣下來者不拒而毫無愧色,更不要求節目易名,「英雄」二字袋袋平安,不知謙讓,是無辭讓之心。

孟曰:「無辭讓之心,非人也。」

條例訂明將「同性同居暴力」包括在「家庭暴力」的保障範圍之內,你將之歪曲成「同性同居等於家庭」,然後誣指同性同居者打算用此條條例為同性婚姻開路,是將 「家庭」和「家庭暴力」的概念混淆,將問題糾纏在法例名稱的問題上,就算有同志團體願意讓步改名,只要求盡快立法,亦不可得。而其無視法律研究人員指婚姻法和家庭暴力法互不影響的論據,繼續煽動公眾情緒,以毫無法律基礎的言論為佐證反對修訂,以反同性婚姻為名,行宗教亂政而害同性同居者之性命為實,巧言令色,直如荀子云「用名以亂實」,黑白不分,實無是非之心。

孟曰:「無是非之心,非人也。」

而現在竟然有多達七千人公然支持這種行為,那些聲稱自己信奉基督,而在網絡聲援此等不仁不義,無禮無智之徒的人,試問閣下是否知道自己在做甚麼﹖這種行徑對基督教的影響,直如次按債券之於匯豐銀行,長此下去,只會令世人對基督教信心盡失。閣下的行為到底能夠令更多人信奉基督教,還是令更多人討厭基督教,實在值得各位,特別是基督徒,和那些口口聲聲強調自己持守中國傳統文化的人三思。

25 February 2009

家庭暴力條例(6)

原本是打算就此擱筆的了,但之後才發現原來鼎鼎大名的蔡志森還沒有登場,像讀《三國》而欠劉關張一樣,實在過意不去,唯有繼續寫下去。

蔡志森代表的明光社,跟性文化學會聯署一份意見書,共五頁,大家可自行下載參考。蔡先生兩分鐘講話內容如下:

「我地希望維護婚姻同埋家庭制度,亦都希望用適合嘅,名正言順嘅方法保護所有受到暴力對待嘅人士。我地希望改革家庭暴力條例聯盟呢唔好以捆綁式嘅方法強行要其他關心家庭暴力嘅團體一併要接受將同性同居者納入開宗明義,保障婚姻,或者尤如婚姻關係嘅家庭暴力條例。另一方面,我地重申,只要有關條例改名為家庭及居所暴力條例,以及係內文入面清楚講明保障埋婚姻以外嘅同居或者親密關係,唔會令市民認為政府間接承認同性婚姻,或者係另立一條嘅條例,保障所有同居一室,有親密關係嘅人士呢,我地都唔反對嘅。我地並冇反對任何受到暴力對待嘅人士,包括同性同居者,希望大家呢唔好再抹黑我地。如果一d團體聲稱唔係要暗渡陳倉為同性婚姻合法化埋下司法覆核嘅伏線,只係要保護受到暴力對待嘅同性同居者,但又堅持唔肯將條例改名或者另立條例,你地係欠市民大眾一個解釋。亦都要為有關條例修訂可能被拖延負上責任。最後我地希望政府同埋各位立法會議員,係討論一d極具爭議嘅社會問題,又突然作出修改,例如好似今次突然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呢個家暴修例之前呢,應該先廣泛資詢社會各界嘅意見,包括一d呢可能同你地唔同意見嘅人,希望大家都能夠重視呢個社會上面唔同嘅聲音。」

不得不說蔡志森為人雖然無恥,畢竟演說技巧還是比一般人高的,至少不會像蘇穎智和蔡永求一樣錯漏百出。

>>我地希望維護婚姻同埋家庭制度,亦都希望用適合嘅,名正言順嘅方法保護所有受到暴力對待嘅人士。

好一個「名正言順」。老實說,這個蔡志森有一點是值得誇獎的,就是他誤導群眾的技巧,是比一般人高的,例如「維護婚姻及家庭制度」這一點,沒有人會不認同的,「用名正言順的方法保護受暴力對待的人」亦一樣,一開始開宗明義說一些「阿媽係女人」大家都會點頭的事情,非常聰明,但仔細想想就會發現問題所在:

立法保護受暴力對待的同性同居者,很不名正言順嗎﹖很不適合嗎﹖就算閣下認為所引用條例並不適用,也不至於要牽扯到「名正言順」這麼嚴重吧﹖

而且必須留意的是,這個公聽會是原意是聽取各團體對修訂的建議,但這個蔡志森的整篇發言,是明光社「對支持修訂的團體的意見」。要留意的是這句「名正言順」,語意其實是在指摘其他支持修訂的人士都是名不正言不順,喂,總不會全部支持修訂的理由都是「名不正言不順」吧﹖

而明光社所理解的「名正言順」四字可以由他們提供的書面意見中清楚看到:「所謂名正才能言順,如果香港市民普遍不贊成同性婚姻,政府實在不應在現在的處境下倉猝將《家庭暴力條例》的涵蓋範圍擴闊至同性同居者」。原來所謂名正言順,說到底,還是因為大部分市民支持,說到底,還是用民意要脅政府。聖經我讀得不熟,我只略懂孔孟之道:「自反而不縮,雖褐寬博,吾不惴焉﹖自反而縮,雖千萬人,吾往矣。」。我國古代聖賢雖然亦尊重民意,但絕不會盲從民意的,而是凡事以理為先,這是孟子的思想。當然,這位蔡先生應該是不屑一顧的了,他們說他們凡事都以聖經為依據。

嚴格來說,他比甚麼蘇穎智蔡永求更文不對題,但他技巧好,而且著名,保守基督徒的柱躉式中鋒,尤其碧咸之於英格蘭,施丹之於法國,不提他實在難以向各位球迷交代。

>>我地希望改革家庭暴力條例聯盟呢唔好以捆綁式嘅方法強行要其他關心家庭暴力嘅團體一併要接受將同性同居者納入開宗明義,保障婚姻,或者尤如婚姻關係嘅家庭暴力條例。

說得真好。到底是誰在書面意見書中建議「擴大家暴條例的保障範圍至其他居於同一屋簷下的人士」,還要將這句bold兼underline的﹖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是捆綁,加入其他同一屋簷下的人士就不算是捆綁了,請問道理何在﹖

而又是誰建議「政府亦可考盧將《家庭暴力條例》的名稱改為家庭及同居暴力條例」的﹖為甚麼這樣就不是「強行要其他關心家庭暴力嘅團體一併要接受將」其他沒有婚姻關係的人士納入原本是開宗明義,保障婚姻,或者尤如婚姻關係的家庭暴力條例﹖甚至將《家庭暴力條例》改頭換面,變成所謂的《居所暴力條例》﹖

古有五十步笑百步,今有百步笑五十步,說蔡志森這個人厚顏無恥,是沒有冤枉他的。

>>另一方面,我地重申,只要有關條例改名為家庭及居所暴力條例,以及係內文入面清楚講明保障埋婚姻以外嘅同居或者親密關係,唔會令市民認為政府間接承認同性婚姻,或者係另立一條嘅條例,保障所有同居一室,有親密關係嘅人士呢,我地都唔反對嘅。

這又是另一個詭辯。這位蔡先生指出要明光社接受用家庭暴力條例保障同性同居者,需付合以下兩項中的至少其中一項:

1 將條例改名,並在條例中清楚列明此條例包括婚姻以外的關係
2 另立條例

在下敢問一句:這跟反對原本的條訂,有甚麼分別呢﹖於不反對之中反對,蔡先生的說話真有禪意。

>>我地並冇反對任何受到暴力對待嘅人士,包括同性同居者,希望大家呢唔好再抹黑我地。

明光社一個基督教團體不反對同性同居者﹖基督徒不是一直說「聖經說明同性戀是不被允許的」嗎﹖蔡志森你一定是在說笑話。你蔡志森不反對同性同居者,但你反對同性同居者爭取他們應有的權利,反對同性同居者的抗爭(下有詳述),如果這樣還不算是反對同性同居者,我是不知道「反對」這個詞語的正確用法了。

>>如果一d團體聲稱唔係要暗渡陳倉為同性婚姻合法化埋下司法覆核嘅伏線,只係要保護受到暴力對待嘅同性同居者,但又堅持唔肯將條例改名或者另立條例,你地係欠市民大眾一個解釋。亦都要為有關條例修訂可能被拖延負上責任。

其實如果某些團體聲稱不是歧視同性戀,而又堅持要將條例改名或者另立條例的話,其實他們亦欠市民大眾一個解釋(不是解釋為甚麼要改名,而是解釋他們這樣建議為甚麼不是歧視同性戀),亦要為有關條例修訂可能被拖延而負上責任。

張建宗局長在公聽會開始時已經清楚解釋了修訂原意和相關的法律問題,你又要他們「再解釋」。然後別人應允你的要求「再解釋」了,你又指他們「拖延修訂」,然則整件事中最正確的,就是蔡志森本人了。

再講,又是同一個問題,現在到底是誰在拖延修訂呢﹖別再含血噴人好不好﹖

>>最後我地希望政府同埋各位立法會議員,係討論一d極具爭議嘅社會問題,又突然作出修改,例如好似今次突然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呢個家暴修例之前呢,應該先廣泛資詢社會各眾嘅意見,包括一d呢可能同你地唔同意見嘅人

又到教中文的時候,修改就修改,不要「作出修改」好不好﹖你蔡志森還是傳媒出身的,唉……

而且所謂「突然修改」又是另一個含血噴人的例子。事實是議員和團體用了近兩年的時間去討論修訂的細節,並於08年6月18日通過07修訂案和通過會於新一個立法年度將同性同居納入保障範圍。你話人「突然」﹖好像是人家討論了兩年,將近結尾的時候,你們才「突然」發難。然則這兩年以來,貴寶號到底是在做甚麼的呢﹖

還有那句「應該先廣泛資詢社會各界嘅意見,包括一d呢可能同你地唔同意見嘅人」,重點不是政府有沒有資詢各界的意見,閣下認為政府沒有資詢貴明光社的意見才是實話。

問題來了,修訂家庭暴力條例,干你明光社鳥事﹖你又不是相關團體。

>>希望大家都能夠重視呢個社會上面唔同嘅聲音。

這句說話請閣下留著自用吧。

另外要說的是,其實明光社的那份書面意見也非常值得討論,但恐怕歷洋洋萬字而不足,就不浪費各位寶貴的時間了。倒是想談談這個蔡志森,在其所屬的明光社的一個時事討論節目中(二月十日的時事木人巷)提及他對最近的反基督右派霸權遊行的意見,非常值得大家一讀,全文如下:

「有團體呢發起反宗教霸權嘅遊行,向一d呢就呢個家庭暴力條例啦,同埋呢個淫穢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呢,積極表達過意見嘅教會同埋團體,包括明光社呢,表達不滿。拿一個自由社會呢,我諗遊行係一種公民權利,只要佢係和平理性嘅,唔會專登去滋擾其他人呢,係無可厚非嘅。不過最近我係網上面睇有關所謂咩野宗教霸權呢,呢個論述嘅時候呢,我自己有一d嘅擔心,因為入面呢有好多呢道聽途說啦,或者係有雙重標準架。拿比如話呢即係有d人認為即係d宗教人士呢就企圖透過法例呢唻到強逼人地啦接受佢嗰套嘅道德標準,其實教會又唔係政府又唔係立法會,係無論呢個立法同埋執法嘅事上面呢,都冇辦法逼其他人呢遵守佢地嗰個嘅諗法嘅。其實教會只不過好似其他團體一樣呢,表達意見嘅啫。拿,我諗反對同性婚姻呢,唔單單係基督徒架,好多民意調查都話呢,其實香港呢,係大部分人呢,都唔贊成呢,呢個同性婚姻架,係多過支持嘅人架。咁另外呢政府呢亦都係好清楚咁講呢,香港係唔承認任何同性嘅關係。大家係咪覺得好奇怪呢,以前呢即係我地成日話d人呢香港人政府冷感呀,包括d基督徒,淨係掛住搵食,就唔肯就一d嘅社會事務呢表達意見。拿到而家有人肯積極表達意見呢,大家又話佢地搞咩野霸權,咁係咪有d乜野矛盾呢﹖政治自由主義嘅團體或者d同志團體,佢地就住自己嘅素求,表達意見就係行駛公民權,有d教會團體有信仰嘅人呢,佢地就自己嘅信念表達意見,就等如霸權咩﹖咁係咪有d雙重標準呢﹖拿係香港呢我諗大家呢即係見過d同志團體呢去衝擊一d唔贊成同性婚姻嘅教堂啦,去一d呢即係唔肯擺一d呢宣揚同性戀小冊子嘅書店抗議啦,或者滋擾一d有關團體嘅賣旗活動,你幾時見過呢一d團體反過唻嘅去滋擾呢一d嘅團體呢﹖」

這個蔡志森,顛倒是非不止,還要錄制短片來歪曲別人的說話,真是豈有此理。

>>拿一個自由社會呢,我諗遊行係一種公民權利,只要佢係和平理性嘅,唔會專登去滋擾其他人呢,係無可厚非嘅。

第一句就不知所謂,遊行抗議是否有理,跟是否和平,是沒有必然關係的。難道一個激烈的遊行就一定沒有道理嗎﹖而且你第一句開宗明義就說「只要佢係和平理性嘅,唔會專登去滋擾其他人呢,係無可厚非嘅」,然後繼續說下去就將所有反對貴社的遊行和討論包括在內,語意就是說下面繼續談及的所有遊行抗議,都是「滋擾別人」而且不「和平理性」的。

再講,恩福堂呼籲信眾到立法會「表達意見」,在立法會門外大叫大嚷,原來亦很「和平理性」,原來這樣做是不會「滋擾其他人」,到底是閣下蔡先生自己有雙重標準呢﹖還是其他人﹖

>>不過最近我係網上面睇有關所謂咩野宗教霸權呢,呢個論述嘅時候呢,我自己有一d嘅擔心,因為入面呢有好多呢道聽途說啦,或者係有雙重標準架。

又加一句「道聽途說」,但在他下面的內容中,是完全沒有任何別人「道聽途說」的論據的,這跟「莫須有」有甚麼分別﹖

>>拿比如話呢即係有d人認為即係d宗教人士呢就企圖透過法例呢唻到強逼人地啦接受佢嗰套嘅道德標準,其實教會又唔係政府又唔係立法會,係無論呢個立法同埋執法嘅事上面呢,都冇辦法逼其他人呢遵守佢地嗰個嘅諗法嘅。

又是一個歪理。教會的確不是立法會亦不是政府,但原來只要不是立法會亦不是政府,就沒有辦法在立法及執法事上強逼其他人遵守他的想法。這個蔡志森好像忘記了自己是淫審處審裁員之一。

他又好像忘記了有某些教會跟某些議員關係密切(例如蘇穎智跟梁美芬),於立法會競選期間公然助選,換取政治上的合作,互相利益輸送的關係明顯(留意,所謂利益輸送並不一定是金錢上的,你幫議員助選,為她/他爭取議席,議員則因此在相關議題上跟閣下立場一致,並用有利閣下的言論發言,亦可算是利益輸送的一種)。

他更加忘記了聚眾表達意見是可以向政府施壓的。

你明光社迫令其他人遵守閣下想法的辦法,多的是。

>>其實教會只不過好似其他團體一樣呢,表達意見嘅啫。

人地表達意見,一個團體用一個人,你明光社表達意見,一個團體用三十個人。原來這樣是「好似其他團體一樣」,我是連「一樣」這個詞語的意思都越來越混淆了。

再講,你表達意見,沒有問題,但你用有問題的論據來證明自己的觀點正確,而且有某教會人士公然在立法會上抵毀同性戀者,就很有問題。

>>拿,我諗反對同性婚姻呢,唔單單係基督徒架,好多民意調查都話呢,其實香港呢,係大部分人呢,都唔贊成呢,呢個同性婚姻架,係多過支持嘅人架。

人地一路討論的都是家庭暴力,你就話人地係支持同性婚姻。喂,反對同性同居暴力等於支持同性婚姻的嗎﹖你蔡志森別含血噴人。你這句話就等於說「拿,其實香港大部分人嘅都支持阿媽係女人架,所以呢,唔好話我地反對家暴條例修訂係少數人嘅意見呀」,是一樣的,因為兩件事根本在邏輯上毫無關係。

>>咁另外呢政府呢亦都係好清楚咁講呢,香港係唔承認任何同性嘅關係。

政府原來一直不承認「任何同性關係」﹖兄弟姊妹的關係香港政府原來不承認的嗎﹖簡直廢話連篇。

>>大家係咪覺得好奇怪呢,以前呢即係我地成日話d人呢香港人政府冷感呀,包括d基督徒,淨係掛住搵食,就唔肯就一d嘅社會事務呢表達意見。拿到而家有人肯積極表達意見呢,大家又話佢地搞咩野霸權,咁係咪有d乜野矛盾呢﹖

又顛倒是非。不是說你表達意見有問題,而是你表達「的」意見有問題,還有那種「公民權以外」的表達意見手法有問題,你們那種「人多就是對的」的意見理據有問題,問題是你的意見是在宣揚基督教霸權。你就將別人描寫成不准你表達意見,將別人的意見歪曲,還要說別人矛盾﹖

你蔡志森不止枉為基督徒,正所謂人無信不立,你簡直枉稱為人。

>>政治自由主義嘅團體或者d同志團體,佢地就住自己嘅素求,表達意見就係行駛公民權,有d教會團體有信仰嘅人呢,佢地就自己嘅信念表達意見,就等如霸權咩﹖咁係咪有d雙重標準呢﹖

又來,現在針對的是如明光社這種團體表達的意見,並不是針對所有基督教徒的意見。你別將所有反對你的人都描寫成反對基督教。貴寶號並不代表整個香港基督教徒的吧!

而且,其他團體表達意見是行駛公民權,你蔡志森就用自己的宗教信念加入執行淫審修例之中,很明顯不止是「公民權」吧﹖

還雙重標準﹖現在到底是誰在雙重標準﹖

>>拿係香港呢我諗大家呢即係見過d同志團體呢去衝擊一d唔贊成同性婚姻嘅教堂啦,去一d呢即係唔肯擺一d呢宣揚同性戀小冊子嘅書店抗議啦,或者滋擾一d有關團體嘅賣旗活動,你幾時見過呢一d團體反過唻嘅去滋擾呢一d嘅團體呢﹖

你當然不必用行動「衝擊」其他團體,因為你有足夠的動員力,可以向政府拖壓,逼政府就範,但同志團體非常弱勢,網上群組動員力有限,大家可不像蘇穎智那樣有本事可以用短短兩分鐘的短片就號召幾百人到立法會,也不能每日叫幾千人電郵轟炸。不用這種方法,根本不能令公眾注意到他們的素求。

再講,同志團體衝擊的不是「唔贊成同性婚姻嘅教堂」,而是衝擊歧視同性戀者的教堂,歧視同性戀者的書店(事情的始末相信你蔡志森是清楚的,卻斷章取義,誣衊同志團體,簡直無恥)。

而你明光社當然不會「滋擾」其他團體,但你會用執法來「干擾」其他團體甚至社會大眾,哪一個更加應該譴責,大家應該心知肚明了。

蔡志森這人,卑鄙無恥賤格,就只差下流沒用得上。

21 February 2009

家庭暴力條例(5)

上次研討完那個性文化學會的意見(在它還沒有改名之前,姑且繼續這樣稱呼吧),大家應該留意一個現象,就是大部分團體反對修訂的同時,都會以「修訂未能顧及所有人士」為藉口,然後要求改名等等。

當然,聰明的你會問「為甚麼要保障更多人士,不是先討論法律條文,而是先討論法律名稱﹖」。這種簡單的問題我就不回答了,以免侮辱了大家的智慧。

今天選研的是教師關注組的尹永勤的說話,其實如果大家有留意當日的社團出席名單,就會發現原來香港是有很多無聊組織的,例如會有家長關注組,然後是教師關注組,屯門一個,葵涌一個,油尖旺又一個,山頭林立,然後又逐一上來立法會公聽會講意見。明明是一個組織,硬要分成三十個然後分三十次宣讀同樣的意見。

全文如下:

「有關家庭暴力條例提出進一步修訂,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嘅涵蓋範圍之內,我地基於以下幾點提出反對。現時,香港嘅法例係並唔承認同性婚姻,若果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只係會令到市民大眾誤以為政府已經承認同性同居者尤如家庭關係,間接承認同性婚姻。作為老師嘅我地,必須將正確嘅家庭觀念教導學生。同時,一夫一妻,一男一女嘅婚姻制度係香港嘅核心價值,具有社會同識嘅。若果受到破壞,日後對學生進行價值教育嘅時候,就會有好大嘅影響。家庭嘅功能係對社會非常重要嘅,例如促進個人成長,實現男女愛情,為孩子提供呢個社會化嘅最佳地方,確保社會同埋文化嘅承傳。容許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涵蓋範圍之內,係會做成學生係性別角色上面產生混亂,對佢地嘅成長發展係具有呢個嘅關鍵性嘅影響。同時,老師亦都會係呢個教學上面遇到好多難以解決嘅問題,包括,家庭作為繁衍後代呢個功能,係會面對極大嘅衝擊。咁樣,無疑就係間接鼓勵下一代成為一班唔負責任嘅人。最後我地係反對任何暴力行為,我地更加反對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

書面意見與以上講辭幾乎相同。

坦白說,我不知道這個姓尹的到底是不是教師,如果是的話,我大概就能明白為甚麼現在香港的教育水平是如此高了。

我希望這位姓尹的不是教中文科的。還有,我希望這篇講辭能夠在他任教的學校貼堂。

>>有關家庭暴力條例提出進一步修訂,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嘅涵蓋範圍之內,我地基於以下幾點提出反對。現時,香港嘅法例係並唔承認同性婚姻,若果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只係會令到市民大眾誤以為政府已經承認同性同居者尤如家庭關係,間接承認同性婚姻。

在下之前利用set theory解釋過為甚麼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不等於將同性同居納入家庭的定義,好像太深,很多人不明白。做一個思考實驗好了。

其實所謂「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的意思,本人理解為在處理民事暴力案件時「會以對待家庭的方式對待同性同居人士」。簡單而言,就好像閣下請客,對待客人尤如家人一樣,跟客人說「當自己屋企得架喇」,但這應該不會令人誤以為這位客人真是閣下的家人吧,亦應該不會引致「間接承認他是家人」,然後當閣下死後分家產,他亦理應不會因為一句「當自己屋企」就說要分一杯羮的。

道理就是這麼簡單,很難明嗎﹖

>>作為老師嘅我地,必須將正確嘅家庭觀念教導學生。

身為一個教師,原來當閣下教導學生何謂家庭的時候是會引用法律條文的。我是否應該稱讚貴校的法律意識良好,成為城中一時佳話呢﹖而且值得留意的是,很多所謂家長教師的團體,都是以「教導正確家庭觀念」為由反對修訂的,我是不知道香港甚麼時候多了這麼多法律學者和專家啦。

反對將同性同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是否會影響學生的所謂「家庭觀念」,我是不知道。我反而擔心這樣是否會影響學生何謂道德,何謂關心弱勢社群,還有何謂社會公義。

到底我們是應該因為擔心日後的法律爭拗而擱置能夠保障現在正在受暴力對待的同性同居者的法例,還是應該先修例保障同性同居者的法例而將日後可能發生的法律爭拗放後面﹖

孟曰:惻隱之心,人皆有之。

>>同時,一夫一妻,一男一女嘅婚姻制度係香港嘅核心價值,具有社會同識嘅。若果受到破壞,日後對學生進行價值教育嘅時候,就會有好大嘅影響。

「進行價值教育」,這尹永勤如果是教中文的,應該拉去殺頭。坦白說,本人實在很擔憂在這位老師手中的學生的前途。而且,原來現在學校教授價值觀,是會跟「通識教育」一樣開壇作法,特意開一個講題或科目來講,而不是潛移默化的,小弟真是孤陋寡聞。

我只是聽說老師又要教授本科又要做得多學校的行政工作,怎麼原來還有所謂價值教育嗎﹖閣下應該向傳媒反映,向教統局投訴,這樣我們大眾市民才知道閣下的辛酸嘛。

>>家庭嘅功能係對社會非常重要嘅,例如促進個人成長,實現男女愛情,為孩子提供呢個社會化嘅最佳地方,確保社會同埋文化嘅承傳。

「為孩子提供呢個社會化嘅最佳地方」,「社會化」是中文的人話嗎﹖而且一個人「社會化」,即是甚麼﹖抱歉,小弟中文學得不好,未能理解。

而且,家庭或許可以促進個人成長(多麼官腔的中文),但我肯定學校是不會教導學生「家庭是用來實現男女愛情」的。到今時今日,香港的學生還要作那種「中學生應否談戀愛」的文章,而且標準答案永遠是「結論是中學生不應該談戀愛」,寫相反意見的肯定會被同學中的陰謀論者形容為「肯定拍緊拖啦」,「係咪暗戀緊阿邊個啫﹖」,你有膽告訴我你會教導學生家庭是用來實現愛情﹖

身為老師,應該誠信為本吧﹖

再講,若論「文化承傳」,君不知同志間的親密愛好向有「龍陽之癖」之說嗎﹖雖然不是中國主流價值,但幾乎每個末代帝王皆有此癖好,亦不失為傳統文化的一部分,在我國四大名著的《紅樓夢》中亦佔一席位。如果閣下真的關心中國的傳統價值,理應教導學生有關我國古代同性戀的歷史吧。但,當然,我又可以肯定閣下在「價值教育」的環節中,是提都不會提的。

>>容許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涵蓋範圍之內,係會做成學生係性別角色上面產生混亂,對佢地嘅成長發展係具有呢個嘅關鍵性嘅影響

古有曹操挾天子以令諸侯,今有教師挾學生以令政府。當老師的,能夠凡事以學生為本,處處以學生的利益著想,言必學生,這位尹永勤老師實在是師中模範。

「學生係性別角色上面產生混亂」﹖原來學生連認識自己性別還要參考法律條文呢,而且是從「家庭暴力條例」﹖到底老師你是當我是白痴呢,還是當閣下的學生是天才﹖

>>同時,老師亦都會係呢個教學上面遇到好多難以解決嘅問題,包括,家庭作為繁衍後代呢個功能,係會面對極大嘅衝擊。咁樣,無疑就係間接鼓勵下一代成為一班唔負責任嘅人。

理論上,現在社會中存在著計劃不生育的家庭,對學生認識「家庭作為繁衍後代呢個功能」,應該比法律條文帶來更大的衝擊吧﹖你怎麼不去立法會建議政府修例強制夫妻生育﹖以「係呢個教學上面遇到好多難以解決嘅問題」為由,拖延保障同性同居者,這是甚麼價值觀﹖這是甚麼理由﹖這是「理」由嗎﹖請問「理」在何處﹖如果有學生問閣下這個「難以解決的問題」,不知閣下要如何回答了。

為人師表,黑白不分,閣下的教育文憑是怎麼考來的﹖

而且,因為「家庭繁衍後代的功能受衝擊」,會導致「間接鼓勵下一代成為一班唔負責任嘅人」﹖又從另一個角度解釋:根據其書面建議,這個教師關注組所關注的是「承認同性婚姻」,然則,「承認同性婚姻」是會「鼓勵下一代成為一班唔負責任嘅人」了。

很亂是不是﹖帶大家遊了個大花園,其實他想說的是同性同居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當然,這種指責有何根據,這位負責任的老師是完全沒有提及的。我是很懷疑,如果他的學生讀了他這篇講辭,到底是會變得更負責任呢﹖還是會變得更不負責任。

>>最後我地係反對任何暴力行為,我地更加反對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

證明教師有時還是不能免俗的,依然要反對一下任何暴力,而且還要放到最後,即是甚麼﹖作狀表態政治正確嗎﹖

而且呢,各位同學,留意一下句子中,連接詞「更加」的用法。正常的用法應該是「更加」之後所形容的東西,性質跟「更加」前形容的東西相同,而程度更加高的。然則既然前句是反對「任何暴力行為」,後句反對的應該是比「任何暴力行為」更加暴力的行為,而這位尹老師告訴大家,這種更加暴力的行為就是「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

我是不知道這位老師如何從以上的邏輯替學生建立價值觀了。但在教授正確價值觀之前,我認為必須先教導學生良好的中文寫作和演講技巧吧。

19 February 2009

新工作x

小弟找到新工作了。原本是應該感謝神恩的,但為免有朋友指責在下先前批評牧師肆無忌憚現在有事鍾無艷才來認親認戚,還是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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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告訴我,寫家庭暴力條例長篇大論,哪有人有心機全部讀完﹖

這個,我當然知道,但寫得不夠詳盡,容易予人口實,說我以偏概全,斷章取義,於是唯有花點心機,務求不令人誤會小弟有穿鑿附會之嫌。

近日又讀到一位叫余達心的人物的一篇叫「基督徒,請你封嘴」的文章,這位余君還是「中國神學研究院」的院長,在下以為有跟大家參詳一下的價值,這裏就不引述內容了,反正上網很容易找到。為免讀者煩悶,這次就不逐句解釋了,只說重點。

首先還是得批評那個叫吳志森的節目主持,根本不是在主持節目,語氣倒像在審犯一樣,也難怪有基督徒心中不滿。

這位余院長的這篇文章,很能夠顯示時下社會的一個大問題,就是有很多人,很有學識,但沒有常識。等如一個人識計微積分但到超市會找錯錢一樣,說這種人是廢柴是有點刻薄,但說他對社會很有貢獻,似乎就算多等八百年,機會還是很微。例如他認為「身為一個節目主持人,搭建平台讓人發聲,他為什麼要「起」人家信仰的「底」﹖是否要將人歸類、定性,以收隱然歧視之效?」然則余大院長自報神學研究院長之職,肯定就是鼓勵別人將人歸類,定性,以鼓勵別人歧視基督徒了。

而且堂堂院長,居然寫出「這篇文章所鋪陳的不是理性的討論,不是事實的陳述,而是上綱上線的基督徒罪名的羅織」這種英式中文(parallel sentence Structure...還要是錯的parallel sentence Structure,你會陳述事實,羅織罪名,但會討論理性的嗎﹖),這位院長到底是作育英才還是誤人子弟,閣下自行判斷。明報這份最多香港中學生訂閱的報紙竟然容許這種文章見報,香港的中小學生的中文水平為甚麼越來越差,自有其原因。

其餘就不轉述了,請讀者自行理解。

07 February 2009

家庭暴力條例(4)

今次是不會先歸納上一篇的護家聯盟的建議的,因為只是浪費時間。

今天我們來研習一下代表香港性文化學會的麥沛泉先生在一月十日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的發言:

「第一,就係性文化學會要求將家暴條例呢改名為居所暴力條例,將保障範圍擴闊到包括同性同居者在內所有同係一屋簷下嘅人都應該得到呢同等嘅法律保障。第二,我地強烈反對呢政府而家嘅提議嘅方式,單單將同性同居者呢加入係家暴範圍嘅保障範圍裏面。我係度再講多次,我地係支持加入同性同居者,不過係唔可以淨係加同性同居者,係要將所有住係同一屋簷下嘅人呢都包括係一個嘅保障範圍嘅裏面。因為呢依個係一個性命攸關嘅問題,係一個人生安全嘅問題,係一個打擊暴力嘅問題。係呢個問題上面我睇唔到法例應該係去歧視某d嘅人,我地嘅法例應該保障所有人都係係一個法例同等嘅保障嘅裏面。頭先有團體講到同住嘅長者嘅問題,我覺得依個係非常之需要去正視嘅問題。我地亦都同意尋日張達明教授係明報嘅文章裏面,佢講到呢,其實政府依家提緊一d,即係一d嘅問題,其實都係一d支節嘅問題,我希望政府唔好再用一d支節嘅問題呢,去推唐一d原本就應該處理原則性嘅問題。如果我地對暴力係零容忍嘅,法例應該同等保障所有人嘅話,我睇唔到法例係可以認為有d嘅人嘅暴力係可以容忍多d,有d人嘅暴力係可以零容忍。所以,如果,我地嘅法例,如果我地今次嘅修訂只係將同性同居者擺入去嘅話,我覺得係一種嘅歧視。而且,大家唔好忘記有d籠屋嘅居民,金蘭嘅姊妹,佢地都係同性同居嘅,點解唔可以得到法例嘅保障呢。」

然後兩分鐘時間就到了。

必須指出這個性文化學會的書面建議是跟明光社聯署的,但在公聽會上卻分別發言,亦即是他比其他團體多了兩分鐘的時間(所以之後大家讀到蔡志森先生的言論就會發覺他根本不是在討論立法問題),這樣是否有違公平原則,實在值得大家討論。

而且大家或許留意到那些紅色字了,十二句中有十個「問題」,他發言之前沒有先對著鏡子練習十遍嗎﹖

最後要註明的是這個香港性文人學會亦是基督教團體,在此學會的網站中有清楚註明。

>>第一,就係性文化學會要求將家暴條例呢改名為居所暴力條例,將保障範圍擴闊到包括同性同居者在內所有同係一屋簷下嘅人都應該得到呢同等嘅法律保障。

十個反對團體九個提出建議,九個的建議都是「將家庭暴力條例改名為家居暴力條例,保障更多人士」。幾十個反對的團體好像在公聽會之前已經開過大會統一過建議一樣,他們之間的關係實在令人懷疑。

我認為,如果家庭暴力條例需要正名,那麼這個性文化學會同樣需要,原因是閣下連全人類的福祉都顧及了,名字上單單寫著「性文化」,太過狹窄,亦會令公眾誤以為閣下的組織只關注有關性的議題,建議改名為「香港人民福祉學會」。而在貴會改名以前,基於公平原則,我反對將「家庭」改為「居所」。

而且這位麥先生的說辭是很厲害的。跟明光社的意見書,五頁中的四頁是反對同性戀,一頁是所謂的意見,這兩分鐘裏卻對「反對同性戀」隻字不提,大家若只在電視機看這人辦發言而不細看他的意見書的話,是真的不會知道這個性文化學會其實是反同性戀的,以為這個性文化學會是真的為社會大眾著想的。然後再開宗明義第一句告訴大家,我們認為全人類都應該得同同樣的保障,大家留意,這種建議其實是跟「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一樣的。千萬不要受騙。

>>第二,我地強烈反對呢政府而家嘅提議嘅方式,單單將同性同居者呢加入係家暴範圍嘅保障範圍裏面。我係度再講多次,我地係支持加入同性同居者,不過係唔可以淨係加同性同居者,係要將所有住係同一屋簷下嘅人呢都包括係一個嘅保障範圍嘅裏面。

這位麥先生腦部應該是有點暗病的,不然他應該不會忘記他的五頁意見書中的其中一個段落(佔一頁),標題明明白白寫著「反對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既然閣下的提議是改名為《居所暴力條例》,那麼所謂「家暴條例」應該是指《家庭暴力條例》而不是閣下另作的《居所暴力條例》吧。閣下喜歡捉字蚤,在下是一定奉陪到底的)

所以我經常提醒大家,人生在世,說謊在所難免,但一個說謊者最起碼的操守,是要記得自己說過甚麼。

麥先生,身為教徒,平日除了研讀聖經,也多看看鹿鼎記,學習說謊的技巧吧。

>>因為呢依個係一個性命攸關嘅問題,係一個人生安全嘅問題,係一個打擊暴力嘅問題。係呢個問題上面我睇唔到法例應該係去歧視某d嘅人,我地嘅法例應該保障所有人都係係一個法例同等嘅保障嘅裏面。頭先有團體講到同住嘅長者嘅問題,我覺得依個係非常之需要去正視嘅問題。

其實我會建議這位麥先生下次再到立法會之前,應該先練習中文演講。「問題」多多,而且懶音嚴重,聽起來非常辛苦。

回正題。這個姓麥的又在誤導群眾。現在大家討論的是「應該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的保障」而不加入其他類別的人士,原來這種叫做歧視,然則若果本人報考某大學不獲取錄,亦理應可以同樣理由控告該校「歧視」我了。

他好像忘記了「資格」二字的意思。

而同時,如果依這姓麥的邏輯,原來家庭暴力只加入同性同居者而不加入其他人士是歧視,那麼將條例由家庭改為家居,依然歧視。因為閣下歧視那些無家可歸的露宿者,身為一個「本會以基督教價值觀為依歸」的組織,以基督的名號公然歧視露宿者,還要大搖大擺在立法會宣揚這種歪曲的思想,簡直侮辱了千千萬萬的基督徒,是抹黑基督徒,醜化基督徒,其心可誅。

大家明白甚麼叫莫須有了。而且還可以看出所謂「公平」和「關心社會各階層人士」的原意。

而我更想問的問題就是,如果有同性戀者申請加入麥先生所屬的性文化學會,不知貴會會否答應﹖

至於同住長者的家居問題,的確值得討論,但好像不應該因為要關心同住長者而拖慢保障同性同居者吧。請問這是甚麼道理﹖如果閣下真的關心同性同居者,就應該接納修訂,同時要求政府再提出修訂,保障更多同居人士。

但你沒有這樣做。所以,你直接承認反對同性戀就是了。

>>我地亦都同意尋日張達明教授係明報嘅文章裏面,佢講到呢,其實政府依家提緊一d,即係一d嘅問題,其實都係一d支節嘅問題,我希望政府唔好再用一d支節嘅問題呢,去推唐一d原本就應該處理原則性嘅問題。

這個世界有很多人是這樣的,自己不懂,說了一整天之後就加上一句「某某跟我的意見是一樣的」,然後就當自己的論據跟這個某某的論據是一樣的。而不管兩個人的說理方式,著眼點,提出的理據都是天壤之別。你怎麼不一開始就說「敝會和張達明助理教授的意見相同」然後收口﹖

當然,若你問我是否同意這個張達明的觀點,我是不同意的。但那篇二千餘字的文章就不在這裡討論了。

還有,張達明是助理教授,和教授是不同的,請不要混淆。

>>如果我地對暴力係零容忍嘅,法例應該同等保障所有人嘅話,我睇唔到法例係可以認為有d嘅人嘅暴力係可以容忍多d,有d人嘅暴力係可以零容忍。

又混淆視聽。誰說過「有d嘅人嘅暴力係可以容忍多d」﹖好像是閣下自己作的吧﹖

修訂條例的原因是因為看到對同性同居者而言,他們需要有別於刑事法的法律來保障他們。其他人是否有同樣需要,你可以話有,那可以再提出修訂,但現在這個修訂不考慮加入他們不等於容忍他們的暴力,亦並不等於對同性同居者有特別優厚的待遇。所以這句「有d嘅人嘅暴力係可以容忍多d」作用又是煽動群眾,愚弄市民。

用自己揑造的理據得出的結論而將之形容為別人的意見,這姓麥的簡直無恥。

>>所以,如果,我地嘅法例,如果我地今次嘅修訂只係將同性同居者擺入去嘅話,我覺得係一種嘅歧視。而且,大家唔好忘記有d籠屋嘅居民,金蘭嘅姊妹,佢地都係同性同居嘅,點解唔可以得到法例嘅保障呢。

將「將同性同居納入條例」形容為「只將同性同居納入條例」,等同否定修訂原意,然後再形容為「歧視」,可以說是揑造罪證,作假見證陷害別人。身為基督教團體絲毫不以身作則,公然犯下十誡,從神的角度看,與殺人同罪,這組織的成員到底還算不算是基督徒,值得大家思考。

31 January 2009

家庭暴力條例(3)

同樣地,在討論下一位講者前,先回顧一下思路清晰無比的蔡傳道的說話重點:

1. 修訂案會破壞中國傳統及一夫一妻制
2. 支持修訂案者是放棄道德
3. 修訂案通過,會令社會誤以為「爸爸係女人,媽媽係男人」
4. 多數人反對修訂
5. 修訂案並未足夠資詢公眾
6. 修訂案激起社會矛盾

我選這位蔡傳道排在蘇牧師之後,除了因為他夠出位之外,亦因為他的觀點與蘇牧師幾乎沒有重疊,而且同是基督教團體,讀後大家應該能更重面了解基督教團體的想法。

蔡傳道的六個重點中,其中第一,第三和第四點都是很多團體的顧慮,因此他的說話亦能代表一定數量的列席團體的意見。當然,必須指出所謂「破壞中國傳統」完全是子虛烏有之說,但很多團體很喜歡用這點來令群眾產生危機感,其實,真要保護中國傳統,大家就不應該穿洋服,唱洋戲,學洋文,泡洋妞啦。

至於「爸爸係女人」這種擔憂,其實不只蔡傳道有這種想法,但只有蔡傳道才在立法會宣讀出來,我到底是不是應該稱讚他的勇氣呢﹖說出這種話還不是歧視,那麼McCain當初選總統又是不用那麼辛苦啦(偉大的Obama我讚美你):「我反對讓一個黑人做總統,因為咁樣,第日孫仔孫女會問我,爺爺,點解教科書改左Uncle Sam係黑人嘅﹖」。

好,今日要跟大家研習的是代表護家聯盟的關葵芳女士的言論。此聯盟在名稱上並沒有說明宗教傾向,也沒有網頁,雖然在下曾在一個基督教文庫的新聞組內見過這聯盟的「擴大招兵」廣告,但不能肯定它是否基督教團體。

全文約一分半鐘如下:

「尊敬的陳偉業議員,各位議員早晨,本人謹代表護家聯盟反對將同性同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首先將同性同居納入家居暴力條例嘅保護範圍係同現行法律相違背。其次將同性同居都納入家庭嘅概念,咁即係家庭嘅性質改變左,如果係咁樣,數量上都可以改變,因此,我地聯盟係呢度問,咁樣三個人異性同居得唔得,四個人同性同居又得唔得,五個人異性同居得唔得呢﹖係咪都可以要求被納入家庭暴力條例之下呀﹖如果係咁樣,我地想問一句現家係咪性關係大過天呀﹖係咪行番納妾時代呀﹖究竟香港社會要行向進步同文明定倒退呢﹖而家係倒退緊囉。我地聯盟認為咁樣之下嘅家庭暴力事件只會更加嚴重。而家政府一方面用大量納稅人嘅錢係度宣傳愛家庭嘅信息,另外一方面又訂立破壞家庭嘅法例,簡直係自相矛盾,自掌嘴巴,最後呢個條例嘅涵蓋範圍已經由「經由法律效力綈結嘅婚姻擴大到同性同居嘅範圍,家庭已經蒙受衝擊喇,如果再擴大到同性同居,婚姻嘅法律效力形同虛設,試問,家庭嘅概念仲有乜野意義﹖請政府同埋各議員慎重考慮,做出真正代表民意嘅決定。多謝。」

此聯盟的書面報告大致與這段說話相同,只是多了以下這些:

「刑事罪行條例」中規定,任何威脅他人,或者以暴力對待他人,導致法律後果的即屬犯罪。任何人,包括同性同居者,都可以從法律條例中獲得應有的保護。
「家庭暴力條例」之設立乃為保護的是家庭成員不受到騷擾和侵害。此條例中之家庭是以婚姻關係為基礎,引申包括其他有血緣關繫的人。目前《婚姻條例》所指之婚姻在法律上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並不包括同性同居者。


必須註明此君懶音嚴重,筆錄起來特別辛苦。這個護家聯盟找她來立法會代表發言,真是廖化當先鋒。

而由此君在書面意見中認為同性同居者已由刑事法保障為其中一個反對理由,就知此聯盟是連文件都沒有讀過的。因為大家正在討論的是同性同居應該獲家庭暴力條例的民事保障,而不是同性同居者應否獲法律保障,連這點也搞不清居然有膽走上立法會大放厥詞,簡直是侮辱了整個會議。

而其提出刑事法的潛台詞,就是「閣下既然已經有刑事法保障,做乜仲諸多要求﹖」。否則,單單討論家庭暴力,或者甚至是討論家庭的定義,根本不必引用刑事條例。

如果只是這點,就不值得我們用一整篇來介紹她了,實際上此女之言論實在令人啞口無言,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首先將同性同居納入家居暴力條例嘅保護範圍係同現行法律相違背。

又是這種「跳遠式推理法」,即除了起跳點和落點,中間粒沙不沾。講完早晨你好之後第一句就有如此驚人的結論,然後下一句就「其次」,到底違反了哪一條法律你沒有說明,中間的推理邏輯,實物或理論論証又全部跳過。即是等於你聽到以下這句說話「先生你好呀,你知唔知呢聽日就世界末日喇,其次呢,隔離街魚蛋檔賣三個半一串……」

大佬呀…

>>其次將同性同居都納入家庭嘅概念,咁即係家庭嘅性質改變左

將同性同居納入家庭的概念會令現行的家庭定義改變,這點我是認同,但將同性同居暴力納入家庭暴力的保障範圍,令同性同居者受到家庭一樣的法律保障是否等於將同性同居納入家庭的概念,這個推論的邏輯問題前文已述,不贅。

>>如果係咁樣,數量上都可以改變,因此,我地聯盟係呢度問,咁樣三個人異性同居得唔得,四個人同性同居又得唔得,五個人異性同居得唔得呢﹖係咪都可以要求被納入家庭暴力條例之下呀﹖

這段說話是本篇的重點。重點顯示這個護家聯盟是多麼的過分。

大家在討論的是同性同居的問題,她又要牽扯到群交,如果以她的邏輯,修訂等如家庭性質改變,性質改變又等如數量改變,那麼數量改變還可以引申出無限種可能性,包括物種改變,所以我想她就只差這幾句沒問出口:「一個男人同兩隻狗乸同居得唔得﹖」,「三隻狗公同一隻狗乸同居得唔得﹖」,「四隻狗公同居又得唔得﹖」。

現在立法會討論的問題是「同性同居者應該受家庭暴力法保障」,你就將問題形容成「x男y女的同/異性同居應該受家庭暴力保障」,又是在誤導群眾。那我不如問「一班外星人來香港移民,外星人並不是分男女的,而是有五種性別的,那這五個外星人又是否要受家庭法保障﹖」

可以說,眾多發言人之中,以這個最為文不對題,浪費大家時間,實在應該公開譴責。

>>如果係咁樣,我地想問一句現家係咪性關係大過天呀﹖係咪行番納妾時代呀﹖究竟香港社會要行向進步同文明定倒退呢﹖而家係倒退緊囉。

原來這個修訂案的背後意義是「性關係大過天」,那麼有過一夜情的應該亦要納入保障嘛,你幹嗎不問﹖因為你知道多麼荒謬。而且你這句「性關係大過天」是由閣下那些三男五女的群交關係引申出來的,修訂案中完全沒有考慮由「性關係」來厘定保障範圍,簡直是誣衊。

還要「納妾時代」﹖這個又是閣下所謂「性關係大過天」引申出來的,是第二個誣衊,保障同性同居等同贊成一夫多妻﹖請問論據是甚麼﹖信口開河,製造恐慌,煽動群眾,不知所謂。

如果可以回到納妾時代的話,身為一個男人,我更加要支持修訂,然後提出司法覆核。而為同性同居者提供更完整的法律保障竟然是「文明倒退」,尊重同性同居者的人權竟然是文明倒退,我說容許你這種人在立法會上狗噏辯論,文明才是真正倒退。

我再次抗議,為甚麼這個關葵芳又會籍籍無名﹖

>>我地聯盟認為咁樣之下嘅家庭暴力事件只會更加嚴重。

我個人認為再繼續讓這個聯盟存在下去才會令香港社會的暴力問題更加嚴重,因為我越聽越想打人。讓同性同居人士獲家庭暴力條例保障會產生更多暴力……這個聯盟的成員都是白痴嗎﹖

>>而家政府一方面用大量納稅人嘅錢係度宣傳愛家庭嘅信息,另外一方面又訂立破壞家庭嘅法例,簡直係自相矛盾,自掌嘴巴

原來這位女士認為修訂會破壞現有的家庭,然則故事應該是這樣的:「自從有左呢個新嘅家庭暴力條例之後呢,我老公就晚晚都唔番屋企訓,後唻我先發覺,原來佢係出去同第二個麻甩佬上床呀……嗚……」

簡直…...唏!冇形容詞呀!

>>最後呢個條例嘅涵蓋範圍已經由「經由法律效力綈結嘅婚姻擴大到同性同居嘅範圍,家庭已經蒙受衝擊喇,如果再擴大到同性同居,婚姻嘅法律效力形同虛設,試問,家庭嘅概念仲有乜野意義﹖

這是跟蘇穎智相同的矛盾,如果閣下認為將異性同居納入家庭暴力條是破壞家庭,你早二十二年前就應該提出。閣下啞忍二十二年,現在乘機發難到底意欲何為,真是昭然若揭。

>>請政府同埋各議員慎重考慮,做出真正代表民意嘅決定。多謝。

又拿「真正民意」來護航。如果全港公投發現所謂「真正民意」是支持修訂,你們這些歧視同性戀的組織又是否會改為支持呢﹖在香港這個社會,民粹主義為甚麼會抬頭,就是因為人人都覺得,只要「站在人民的一邊」就永遠是對的,更勿論人民是否站在閣下的一邊還有待證實。

總括而言,這個粉人的意見是完全沒有參考價值的。會選她研究的原因,是因為其實又不只這一個團體有這種「五貓五狗得唔得」之類的疑慮,站在「要了解團體們的想法」的立場,有必要特意介紹。當然,這個團體提出的論點,大家當看笑話就可以了。

29 January 2009

家庭暴力條例(2)

在研究下一位講者的意見前,先歸納一下蘇牧師的說話重點吧(這裏先不猜度背後意思,只論字面):

1. 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
2. 反對修訂。原因是那樣會將同性同居跟家庭劃上等號。
3. 修訂條例反而會導致同性同居人數及同性同居暴力個案增加。
4. 修訂會令更多人成為養鴨一族和性奴。抱歉,小弟文字功夫尚淺,不知如何令這觀點看起來會正常一點。用誤入歧途﹖這個歧途也實在太奇了吧!
5. 修訂會導致愛滋病或HIV帶菌者人數增加。
6. 政府應考慮訂立條例,令所有人士都獲得民事暴力法案保障。同時不能鼓吹同性同居。

事實上大部分基督教團體代表都是認同,並有提出與蘇牧師相同或相似的觀點的,只紅了一個蘇穎智的原因大概是拜黃毓民所賜,當然亦因為這位牧師的用字實在是太出人意表了。其中第一點是反對的團體共同的開場白,只有一兩個例外。第二點是反對團體共同的反對原因。第六點則是反對團體共同的建議。記住了這三點,再看下去就會比較容易。

留意,這位蘇牧師跟其他大部分反對人士一樣,完全忽略同性同居人士的暴力問題和一般暴力問題的差異,直接說,是連文件都沒有讀清楚就走入場反對的,當然,也有可能是他們刻意轉移視線。

老實講,如果這樣閣下還堅持說自己沒有歧視同性戀,那麼當初McCain選美國總統時就容易得多啦:「我反對任何形式的歧視,但我反對讓一個黑人來當總統,來代表我們美國。因為會將黑人跟美國人劃上等號」McCain如果有種這樣說,你猜他會有甚麼下場﹖

今天選研的是基督教門諾會香港聯會的蔡永求傳道的意見,即現時youtube熱播與黃永在電台辯論的那位。平心而論,如果論娛樂性,這位蔡傳道絕對排蘇穎智牧師之上。可惜黃毓民的名氣比黃永高,紅了個蘇穎智,就看漏了蔡傳道了。其實我認為黃永實在沒有必要臨尾發老脾的,這不,現在人人都說閣下壓迫基督徒了,唉…

回正題,蔡永求傳道的意見如下:

「今日係代表係門諾會香港聯會發言。本宗派自1530年創立以來,一直重視個人道德的持守同埋實踐,如今,眼見中國華人傳統嘅婚姻關係,一男一女自願結合嘅制度被衝擊,我地尊貴嘅立法會議員,理應上下一心,保護華人傳統文化。可惜,有些議員竟贊成通過,竟放棄道德而求選票,豈不悲哀﹖所謂一生為善不足,一日為惡有餘。請各位三思而後行,莫作千古罪人。今日你係呢度通過呢個議案,聽日你要面對你嘅仔女,你嘅良心,你嘅仔女會問你,爸爸媽媽,點解我地本教科書改左爸爸係女人嘅﹖論選票,贊成通過者數百或數千而已,反對者數以十萬百萬計。上一屆立法會嘅議員係提出呢個議案,佢地嘅資詢係未能夠係充足,亦都談唔上全面,上個月係度開嘅會議,當日就有七千幾個反對嘅簽名提交俾立法會,難道呢七千幾人就唔係選民﹖所以,本會反對,立法會就此嘅資詢片面,擄掠民意,促請是屆立法會認清民意,順從民意。上屆會議中,議員唇槍舌劍,係上個月就發生左喇,我都係度,意見不一,今日會議廳內外贊成反對嘅聲音係度對峙,呢d唔係政府同市民願意見到嘅,亦都唔係和諧社會應該有嘅,但係,唔係佢地嘅錯,錯係寫議案寫得唔好,點解唔將同居者嘅良好意願,另寫法案呢﹖何必要挑起雙方嘅矛盾呢﹖政府同埋議員係要解決問題,唔係製造問題…」

然後兩分鐘發言時間就到了。

特別指出這是其中一個反對團體沒有一開場就說自己反對所有形式的暴力的。做人得公道,這個團體的這個做法倒是值得讚賞。當然,這無改如果當時我列席的話會爆笑的事實。

>>本宗派自1530年創立以來,一直重視個人道德的持守同埋實踐,如今,眼見中國華人傳統嘅婚姻關係,一男一女自願結合的制度被衝擊,我地尊貴嘅立法會議員,理應上下一心,保護華人傳統文化。

令人爆笑的地方是「中國華人傳統嘅婚姻關係,一男一女自願結合的制度」。原因是這「宗派」如果真是1530年創立的話,沒有理由不知道中國自古以來,到1911年辛亥革命為止,都是行一夫多妻制的。然則中國華人傳統婚姻關係為甚麼會是一男一女而不是一男多女,這點蔡傳道卻沒有多加解釋,實在令人遺憾。而且在中國古代的夫妻,是自願結合居多,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為主,還真是一個謎。而修訂案如何衝擊自願結合,我就更不明白了。

我國自漢董仲舒獨尊儒術,自此中國人視儒學思想為國家文化傳統,而儒家向來倡議不必過於關注鬼神之事而應重視現實人生的價值和追求。然則如果要「保護華人傳統文化」,尊貴的立法會議員們是否應該上下一心,動議禁絕鼓吹宗教是人生最重要的一部分的宗教在香港傳教呢﹖又是否應該立例禁絕外來宗教呢﹖

>>可惜,有些議員竟贊成通過,竟放棄道德而求選票,豈不悲哀﹖所謂一生為善不足,一日為惡有餘。請各位三思而後行,莫作千古罪人。

原來議員贊成通過是為了求選票而放棄道德。首先為甚麼贊成通過修訂就是放棄道德他沒有說明,修訂條例放棄了甚麼道德也完全沒有說明(注意,這個團體沒有遞交任何書面意見書,所以時間不足不是藉口),原來主張修例保護同性同居者原來是放棄道德,然則傳道眼中的道德到底為何物,在下實在很有興趣。

而在毫無實據支持後就將贊成修訂者定性為「放棄道德」、「為惡」和「千古罪人」,他的意見到底是理性還是感性,聰明的閣下請自行判斷。

>>今日你係呢度通過呢個議案,聽日你要面對你嘅仔女,你嘅良心,你嘅仔女會問你,爸爸媽媽,點解我地本教科書改左爸爸係女人嘅﹖

這句「爸爸係女人」是繼「養鴨一族」和「性奴」之後,整個公聽會第三出位的言論,同樣是令人一頭霧水。當然有這個改教科書的結論的理據為何又是完全被忽略過去。而且又跟「良心」拉上關係,人身攻擊,我不知道他到底有沒有搞清楚立法會公聽會和文革批鬥大會的分別(雖然某些立法會議員也沒有搞清)。

>>論選票,贊成通過者數百或數千而已,反對者數以十萬百萬計。

然則閣下先前提到「放棄道德而求選票」到底是甚麼意思﹖之前認為議員為選票而贊成是放棄道德,現在又說其實贊成者的選票較多,那閣下是要議員以選票多寡來決定意向還是如何﹖到底現在贊成的選民是佔多數還是少數﹖

還有,「數百」,「數千」和「數以十萬百萬計」的數字是如何得出的﹖數百和數千差距可以是幾十倍,十萬和百萬的差距又是幾十倍。利用統計技巧製造偏差的統計結果我見得多,亂作統計數字的我還是第一次見。

而且原來人多就贏,我不知道一向教會宣揚的所謂「關心弱勢社群」是甚麼意思,我只是明白了為甚麼現在的教會越來越囂張。

>>上個月係度開嘅會議,當日就有七千幾個反對嘅簽名提交俾立法會,難道呢七千幾人就唔係選民﹖

忽然又將這七千幾「選民」描寫成苦海孤鶵一樣「冇人理」。然則閣下代表的到底是多數還是少數呢﹖

還有,如果有一個人簽名提交立法會贊成修訂,那他又是否可以用同一理據說「難道呢一個人就唔係選民﹖」而通過修訂﹖然後逐個簽名交上來,個個都問這條問題,豈不是沒完沒了﹖跟這種人說話真是要命。還有,立法原來只是一個鬥簽名多的遊戲,而不是討論議題哪一個較合乎公義﹖那還開甚麼會議﹖不如學台灣一樣玩公投吧!

>>所以,本會反對,立法會就此嘅資詢片面,擄掠民意,促請是屆立法會認清民意,順從民意。

立法會制訂法例,或者應該說,立法會議員投票,是應該先依民意,還是應該先依公義﹖法例應該保障民意還是保障公義﹖而且這個蔡永求傳道民意前民意後,真正的民意到底是支持還是反對的多他又沒有正式統計過,信口開河,彷彿已經查正核實香港人的民意而自己正代表著多數的民意,簡直不知所謂。而且甚麼叫擄掠民意﹖民意好像不是一種可以搶走的東西吧!這是甚麼中文﹖

坦白講,這種傳道有沒有認真聽過社工和人權組織的「民意」,還有同志團體的「民意」(這些團體一律支持修訂),是用腳趾頭想都能夠想通的事情。

>>上屆會議中,議員唇槍舌劍,係上個月就發生左喇,我都係度,意見不一,今日會議廳內外贊成反對嘅聲音係度對峙,呢d唔係政府同市民願意見到嘅,亦都唔係和諧社會應該有嘅,但係,唔係佢地嘅錯,錯係寫議案寫得唔好

這個傳道,到底知不知道甚麼是議會﹖甚麼是示威自由﹖意見不一有甚麼希奇﹖立法會有甚麼時候是意見一致的﹖能夠意見一致,又沒有贊成和反對的聲音對峙,與會者個個默不作聲只做投票機器,那個不是香港立法會,是中國人民大會堂。還「和諧社會」﹖然則如果政府要維持和諧社會,則一切極具爭議的法案都不應交上立法會審議了。

我抗議,我抗議為甚麼這個蔡永求傳道竟然會被蘇穎智壓了下去﹖

>>點解唔將同居者嘅良好意願,另寫法案呢﹖何必要挑起雙方嘅矛盾呢﹖政府同埋議員係要解決問題,唔係製造問題

政府提交議案是要解決保障同性同居的暴力問題,議員開會是要通過會議程序保障受暴力對待的同性同居者。事實是蔡傳道閣下和一眾團體要求不用舊有條例保障,而要另立新例。另立新例的程序可不是一頭半月可以解決的。然則誰阻撓了保障同性同居者是很清楚了。而且明明上屆立法會已經贊成通過議案,今次只是做最後的程序,誰製造了問題,真是清清楚楚。當然,如果立新法屬必須,就算是阻撓也無可厚非,但請不要指鹿為馬,指摘政府和議員製造問題了。

唉,所以我說黃永這傢伙真不是料子,這個蔡永求的說話根本錯漏百出,黑白不分,又含血噴人,這姓黃的竟然還要在電台動真火,你不慍不忟指出他說話內容的問題就已經足夠啦。

個人認為,這個蔡永求比蘇穎智更有必要道歉。

27 January 2009

(1)

首先選研的,當然是當今大紅大紫的蘇穎智牧師的意見(全部兩分鐘內容如下):

「我地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行為,不分男女老幼種族等等都要受保護;但我地反對將同性同居暴力列為家庭暴力,因為呢一個差唔多默認左同性同居就等於家庭,第二亦係將同性同居認為係好嘅,係值得保護好似保護家庭一樣。我地最關注嘅就係社會上呢個歪風,呢一個嘅歪風如果繼續咁樣落去嘅時候,只會帶唻更多嘅暴力,係我地過去一路係相處過程嘅當中幫助佢地過程當中我地睇到。第二係會帶唻更多養鴨一族,有好多嘅後生仔大學畢業,然後跟住就搵工作,結果係成為性奴。第三,會助長更多嘅歪風,讓更多嘅年輕人受害。第四,呢個係更多人都會睇得到呀,我過去都睇到,三年裏面嗰個患aids hiv走到我呢到求助嘅人係比我過去十七年經歷嘅當中係多四倍,係因為咁樣嘅原故,開放呢一條或者鼓吹呢一個嘅同性同居,係只會帶唻更多嘅aids同埋hiv,等等嘅受害者,係因為咁樣嘅原故,我地建議,政府一方面要考慮保護任何男女老幼不論佢係乜野人都要保護,但另一方面,唔能夠係呢個條例裏面助長歪風,引入同性同居,甚至唔應該用同居,係間接鼓吹左呢d嘅歪風係我地嘅社會裏面,否則我地嘅社會會負上沉重嘅代價唻到照顧呢d人。多謝。」

坦白說,先不論內容,他的中文還真是要命。「係因為咁樣嘅原故」﹖閣下讀小學時沒有學過「因為…所以…」的因果關係句式嗎﹖又或者其實可以簡單地用「因此」呀。我發現很多傳道說話都是這樣的:「係因為耶穌基督為著我地嘅罪而釘係十字架上面嘅原故…」,「係因為耶穌基督降生嘅原故」,「係因為耶穌基督愛我地嘅原故」等等。兩分鐘時間本已不多,還要用這種垃圾中文浪費時間,身為牧師,溝通技巧不是應該要很好嗎﹖

此所以我覺得陶傑雖然崇洋,但我非常認同他說要子女學好英語避免受毒質中文毒害,在香港,要學好中文其實比學好英文更難。閣下子女長大後跟你有這樣的對話,你會有何感想:

「阿仔,你做乜考試唔合格呀﹖」
「係因為份卷嘅程度係太過之深嘅原故…」

唉,世風日下。

回正題。分析前首先要提及的是,做人得公道,這位蘇牧師已經於提交立法會的書面意見中指出將資詢會中言論內容更改,刪除性奴和養鴨一族等等敏感字眼。當然,這是否算是道歉,還是像董前特首「八萬五,已經唔存在喇。」一樣,則請讀者自行判斷。

>>我地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行為,不分男女老幼種族等等都要受保護,但我地反對將同性同居暴力列為家庭暴力。

值得留意的是,大部分反對修訂的團體都會加上「我地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但同性同居人仕受暴力對待是否應該獲得像被家庭暴力對待的人仕同等的民事法保護呢﹖啊!對不起,我們反對。而原因當然千奇百怪,我們再慢慢研究下去。

其實「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這句開場白,本身是非常誤導的,這關乎語意的問題。一個「但」字的作用,是將前半句的內容淡化,後面那句才是重點。舉個例子,我說:「小明你很聰明,但你懶丫」,句子的重點很明顯放在「懶」,而不是「聰明」,因為你懶,你聰明還是愚蠢,根本不是我要提的重點。但如果我說「小明你雖然懶,但你聰明呀」,句子的重點很明顯就放在「聰明」上了,你聰明,那麼你懶或者勤力也不緊要了。

再講,我管你到底是否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在這個議題中,我只關心你是否反對修訂及原因,說這種廢話浪費時間。

所以,大家繼續看下去的時候,直接將那些「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的句子忽略就可以了。

>>因為呢一個差唔多默認左同性同居就等於家庭,第二亦係將同性同居認為係好嘅,係值得保護好似保護家庭一樣。

「同性同居等於家庭」的謬論前文已釋,不贅。問題在第二點,睿智的蘇牧師認為不應像保護家庭一樣保護同性同居人士,亦即在牧師的心目中,對不同人士,保護的程度是有差別的。家庭應該有較多的保障,而同性同居不應該。但蘇牧師提交給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的意見書,建議一欄原文寫著(亦只寫著)「將《家庭暴力條例》(第189章)改名為「居所條例」,將任何人列入受保障範圍內,不論性別、年齡、種族、界限,一視同仁。」。然則牧師的「一視同仁」到底是他突然神經短路,還是像Animal farm一樣All animals are equal, but some animals are more equal than others.小弟才疏學淺,是不敢胡亂猜測了。

>>我地最關注嘅就係社會上呢個歪風,呢一個嘅歪風如果繼續咁樣落去嘅時候,只會帶唻更多嘅暴力,係我地過去一路係相處過程嘅當中幫助佢地過程當中我地睇到。

歪風前歪風後,而不管當時其實有數個同志團體列席,這個牧師連最基本的人與人互相尊重也不懂。而且以他一見到同性同居者就指摘別人是「歪風」來看,在他們「一路係相處過程嘅當中」為甚麼會帶來更多暴力,原因就不必細表了。

>>第二係會帶唻更多養鴨一族,有好多嘅後生仔大學畢業,然後跟住就搵工作,結果係成為性奴。

這句蘇牧師賴以成名的金句,恐怕誰都會看到一頭霧水兼O咀。而且,「好多」大學生畢業找工作會成為性奴,唉,牧師,看太多AV對身體可沒有好處呀。

>>第三,會助長更多嘅歪風,讓更多嘅年輕人受害。

是次修訂會增加同性同居人數的謬論前文已釋,不贅。

>>第四,呢個係更多人都會睇得到呀,我過去都睇到,三年裏面嗰個患aids hiv走到我呢到求助嘅人係比我過去十七年經歷嘅當中係多四倍,係因為咁樣嘅原故,開放呢一條或者鼓吹呢一個嘅同性同居,係只會帶唻更多嘅aids同埋hiv,等等嘅受害者。

這是非常誤導的論據。三年內患愛滋或成為HIV帶菌者的人數是過去十七年的人數的四倍。但同期同性同居人數上升或下降了多少﹖而愛滋或HIV帶菌者數量跟同性同居者人數的關係如何﹖同性同居會導致愛滋和HIV帶菌的背後原因是甚麼(同性戀跟愛滋病的關係有統計論證,他不提出來也沒有甚麼大不了,但同性同居關係呢﹖)﹖還有,牧師你的協助對象的身份家庭背景等等社會學統計中非常重要的資料,全部沒有提及,然後就馬上得出結論,認為修訂條例會導致患上愛滋或成為HIV帶菌者的人數增加。

由修例到增加愛滋病患,之間隔了千里的邏輯關係,這位牧師是完全忽略不提。這種結論是否值得大家參考,是顯而易見的。(我原本以為主所喜愛的蘇牧師在書面建議中會詳細補充資料的,但那份建議,唉,比他說的還要簡短,大家不仿上網自行瀏覽。)

>>係因為咁樣嘅原故,我地建議,政府一方面要考慮保護任何男女老幼不論佢係乜野人都要保護,但另一方面,唔能夠係呢個條例裏面助長歪風,引入同性同居,甚至唔應該用同居,係間接鼓吹左呢d嘅歪風係我地嘅社會裏面,

一方面政府要保護任何人士而不助長歪風,一方面牧師又認為條例保護同性同居者是會助長歪風。張建宗局長還真是左右做人難呀。

至於「甚至唔應該用同居」,我理解有兩種(還要我估,此君的表達能力,唉…):

一,同居是針對同性同居而言,那麼他反對的其實不止是同性同居,而是更廣泛的同性關係了。那甚麼「將《家庭暴力條例》(第189章)改名為「居所條例」」,因為要「將任何人列入受保障範圍內,不論性別、年齡、種族、界限,一視同仁。」是善心還是司馬昭之心,那是路人皆見。

二,同居是針對所有同居關係而言,那麼他反對的就不止同性同居了,而這位蘇穎智牧師好像不知道自1986年開始已經將異性同居納入了此條《家庭暴力條例》的保障範圍裏,言則異性同居這另一種「歪風」被這條條例鼓吹了足足二十二個年頭,而牧師竟然視若無睹,置若罔聞,到底是如何保護了家庭,還真是令人費解。

>>否則我地嘅社會會負上沉重嘅代價唻到照顧呢d人。

其實單單見他用「社會會負上沉重嘅代價唻到照顧」來形容同性同居者,他是否歧視已經不用分辯了。而用「呢d人」,則更顯露出他自己對同性同居者的厭惡。

主耶穌基督在上,呢種基督徒真係…

另外在團體發言完畢後陳茂波議員追問蘇穎智牧師如何才會接納修訂,蘇牧師回答全文如下:

「第一,唔好突顯左某一種關係,不分種族,不分男女,不論膚色,老幼。全部係要受保護。第二樣野呢,係呢個法例裏面,必須要注意道德嘅因素。因為呢有呢個歪風呀,就係因為呢d嘅條例,就係因為覺得呢d係好嘅,係健康嘅,係應該加以保護嘅,一特顯左呢d嘅野呢,我地做前線工作者,我地就越唻越忙呀。頭先聽到呢三十三個percent同性同居,我所講我特別過去照顧嗰d係男同男嘅同性同居,暴力係非常多嘅。與其繼續不斷去收生,接生,去你可以話孭鑊。點解唔去預防呢樣野。唔好將呢d野去鼓吹呀。我覺得我地今日立法者呢係有一個責任唔好鼓吹呢一d嘅歪風,呢個呢就係我地嘅立場。」

其中的33%是另一位團體發言人提及的數字。基本上這段跟他之前的發言沒有太大分別,我會再貼出來的原因當然是因為大家在討論同性同居的暴力問題,他卻偏偏要牽扯到同性同居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本是完全離題。

而更重要的是,就算是討論同性同居暴力,這句說話也實在可圈可點:

>>與其繼續不斷去收生,接生,去你可以話孭鑊。點解唔去預防呢樣野。唔好將呢d野去鼓吹呀。

由此可見此牧師視同性同居者為負擔根本是不容置疑的。處理同性同居者的問題是孭鑊,我肯定他處理異性個案時一定不會用這個字眼。

他這句說話的意思,就是與其繼續幫助這些受暴力困擾的同性同居者(收生接生的意思是指接收新的同性同居暴力個案),不如預防而不是鼓吹「呢樣野」。據前文後理,蘇牧師一路所指鼓吹都是指同性關係,那麼要預防當然亦可理解為同性關係(一分鐘的談話還要人猜前度後,由此可見此牧師的表達能力是如何高超,他能夠擔任主任牧師一職,原因實在令人懷疑)。

然則在牧師的立場,可以預防同性同居,就不應該再立例保護同性同居者了。

簡直是非不分。而竟然還有人會寫出「蘇牧師的言論有甚麼不對呢?我不認為蘇牧師失言,他的觀點是正確的。」就因為有這種是非不分的信徒,才會壯大這種顛倒是非的牧師,迷惑信眾。

當然,我也不認為蘇牧師是失言,學司徒華的說話:「失言應該只係一、兩句,無理由失咁多;人失禁都係咁多,唔會失好多。」

25 January 2009

0.5

最近跟朋友談起這個題目,被提醒了一件很重要的事:別只說別人的謬誤嘛,你也要講一下自己的立場。

我一想,有道理。其實立法會公聽會中,反對修訂的童心社的張秀娟女士的這一句(也只有這一句…)是說得很有道理的:

「如果官員或者議員認為呢d蒙糊嘅字眼唔會引起敝會所講嘅司法或者法律引申解釋嘅困難,請必要清楚說明同埋提交詳細嘅法律研究結果作支持,只是信口雌黃嘅保証,難以令到社會大眾信服。」

如果有小朋友在讀這個blog的話,必須注意其實是應該用「貴會」而不是「敝會」。

但這句說話同時亦解釋了很多團體組織關注的事情。其實如果政府能交出這種有說服力的法律研究,那麼除了部分欲將同性戀除之而後快的激進分子之外,其他人都應該會認同修訂的。在立法的問題上,為公眾解惑是政府應盡的責任。否則這種反對的言論只會延續下去。這是我的觀點。

但很可惜,這個有用的建議只有這位張女士提了出來(不論正反),其他反對人士就只會叫囂「將家庭改為家居」。當然,這個更改是否可行我是不知道,也許可行,但他們用的理由居然是「令更多的社會人士獲納入保障範圍之內」,假仁假義,怕婚姻法被更改又不是甚麼不見得光的事情,有需要這樣嗎﹖

而且所引的論據或自相矛盾,或混亂不堪,或文不對題,或引喻失義,連基本邏輯也搞不清也敢在立法議題中上下其手,則實在有必要批評。

24 January 2009

福利事務委員會(0)

哎呀,竟然被人認為在下「不了解基督徒的想法」。雖然我認為與其了解基督徒的想法不如花時間了解一下基督的想法,而在這個前提下,又有「崇拜是距離了解最遠的一種思想」的理論……唉,做人真是複雜。

關於《家庭暴力條例》,雖然我也很想問問這位基督徒是否了解同性同居者們的想法(在這次立法中,他們應該才是最應該被了解的吧!怎麼會變成要先了解基督團體的想法呢﹖真是本末倒置),但基於「指摘別人是條仆街不等於自己不是一條仆街」的討論原則,我還是專心解釋「自己不是仆街」這個命題好了。

為了了解社會各大社團對這個條例的看法,我就把本年一月十日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公聽會的錄音都聽了一篇(youtube那個gayradio的片段是節錄,而且編採難以令人信服,實在欠缺參考價值)。反對意見佔多數,除了基督團體,還有家長和教師團體。贊成的多是專業社工團體,同志團體和人權組織。其他兩邊意見都有的團體就不細表了。

令我最難釋懷的一點是:為甚麼只紅了一個蘇穎智呀﹖其實還有基督教門諾會香港聯會、護家聯盟、教師關注組、社會倫理家長關注組、關注青年兒童發展小組、油尖旺區家長教師會聯會的代表們的意見也不遑多讓,真係「同人唔同命」呀。(順便說一句,香港彈丸之地還真有不少奇怪團體,單讀名字就顯得曲折離奇)

既然被形容為「不了解」,我就慢慢給閣下研究好了,所有引述為原文,如經刪減必會註明而且不會斷章取義。當然,那些局長主席早晨之類的說話就免了(還有很多人特意加上「尊貴的陳偉業議員」,陳議員到底幹了甚麼﹖)。資料還在整理中,會分日刊出。

必須又強調,這只是針對個別人士的言論而寫,對不代表本人對所有基督徒都作如是觀。

22 January 2009

被騎劫的基督徒

既然在香港有那麼多基督徒認為自己被騎劫(我不敢用聲稱,好像有點負面),那就讓我為大家正視聽。雖然那些宗教領袖總是說自己是代表著「沉默的大多數」。

我想先問一個問題,就是基督徒(泛指一切新教徒,天主教徒,東正教徒等等)對蘇穎智牧師關於新修訂《家庭暴力條例》的言論的意見。

當然,如果閣下是一個「牧師說甚麼都是真理」然後甚麼合理的理由也給不出的人,就不必回答了,你繼續聽你的道吧。

蘇穎智牧師的召集言論網址:http://hk.youtube.com/watch?v=gNkoY6xuNO8

我說說我自己的觀點吧:

0:58「係同性嘅性,同居離唔開性嘅關係,其實過去我地一路都係幫緊呢d嘅人,但我地心裏面難過嘅就係乜野呢,佢地不斷淋電油,又要點火,但佢地要求政府令到佢地唔受傷,冇可能架。」

討論家庭暴力問題,而又將同性愛拉上關係,言則在這位牧師的心目中,性愛跟暴力之間關係之密切,是不言而喻的。當他老婆真辛苦。

或者,他由始至終只著眼於性的問題,根本不是在討論暴力問題,那麼他是牛頭不塔馬嘴,完全離題。

又或者,討論的是家庭暴力的問題,那麼「受傷」二字我理解為家庭暴力(即那句「同居離唔開性嘅關係」是廢話,只是梁牧師即興加插,與主題無關,又或者是故意令大家將同性愛跟同性同居的暴力問題在潛意識上拉上關係,即企圖誤導聽眾)。梁牧師這句說話就可以理解為「同性同居如果發生暴力問題,那是必然和不可避免的,而且是他們自找的。」。

我不知道到底這位姓梁的牧師是故意地引喻失義還是他自己的智商就是到這個程度。引諭失義在於原來淋電油然後點火,是必然會受傷的,很抱歉,我不知道這是甚麼邏輯。同性同居為甚麼必然會發生暴力問題,我未能理解。同性同居的暴力問題是咎由自取,異性同居的暴力問題則不是,這是為甚麼,我當然還是不能理解。

1:45 「但我地睇到人嘅罪唔係淨係自己喜歡去行,甚至喜歡別人去行,佢地自己做都唔得架,要鼓吹呀更多人去做。呢一條嘅條例一通過嘅時候,我話俾大家聽,帶唻嘅風氣就係更多人同性同居,更多人同居,更多人睇呢個性好似食三文治一樣,冇責任架,冇承擔架。」

原來立例保障同性同居會鼓吹更多人同性同居,言則現在有部分人不選擇同性同居的原因,原來是因為他們害怕這樣同居的話日後有暴力問題不受法律保障。原來同性戀人士在選擇同居與否的時候,是會考慮到暴力問題的。亦即表示,日後如果條例通過的話,同性戀人士考慮同居的時候是會這樣思考的:「雖然佢份人咁大脾氣第日可能會打我,不過唔怕丫,有家庭暴力條偷保障我丫嘛。」然後同居去也。

大家知道問題所在了。

還有更吊詭的地方當然是這位牧師引用的比喻,條件反射地將性比喻為三文治(留意,很明顯他這個比喻是沒有寫在稿子上的),請問牧師閣下你平日在家裏耳濡目染都是看甚麼的呀﹖照我所知,聖經應該沒有相同或類似的比喻。

唉,我心目中的性,可半點都不像三文治呀......

2:43 「我地反對暴力,但係要壓止歪風。..呢個係愛好和平絕大部分香港市民的心願。係有道德承擔大部分香港市民的心聲。」

反對暴力,但要壓止歪風。中文題,這句說話,重點在那裏﹖

重點在一個「但」字。在這位牧師的心目中,反對暴力,跟壓止歪風,是互相排斥的。即是要反對暴力,就自然會助長歪風;要壓止歪風,Oh I am sorry,就不可以同時反對暴力了。

首先,同性同居為甚麼是歪風,是這位牧師的主觀觀點還是客觀事實﹖在討論立法的問題上,如果是後者,那麼請提出法理依據,如果是前者,則根本不應該放上枱面討論。

而不反對同性同居暴力,就能夠「壓止歪風」。簡單來說,牧師的觀點,是認為用暴力來壓止同性同居的行為是正確的。而這個原來是「愛好和平絕大部分香港市民的心願」。到底在梁牧師眼中,「愛好和平」的定義是甚麼﹖還真是耐人尋味。

還有,他憑甚麼替「香港絕大部分人」說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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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位牧師,還有一大班教會人物的邏輯問題,是可以用很簡單的數學方法來解釋的。

先解釋一下裏面的從屬關係。

現在立法會提議將同性同居暴力納入家庭暴力範圍之內。設同性同居暴力為set a,家庭暴力為set b。那麼a是b的subset。

同性同居暴力是同性同居會發生的問題的其中一種,設同性同居問題為c,那麼a也是c的subset。同理,設家庭問題為d。Then b is a subset of d。

而同性同居問題是同性同居中的其中一個構成因素,設構成同性同居的所有因素(為簡化問題,我又假設那直接代表著同性同居)為e,即c is a subset of e。同理,設家庭構成因素為f,then d is a subset of f。

In summary:
同性同居暴力 = a
家庭暴力 = b
同性同居問題 = c
家庭問題 = d
所有構成同性同居因素 = e
所有構成家庭因素 = f

a is a subset of b and c
b is a subset of d
c is a subset of e
d is a subset of f
(還是不能想像的請自己畫圖)

由此可見,將同性同居暴力納入家庭暴力範圍,不代表將所有同性同居會發生的問題納入家庭問題,亦即c跟d並沒有必然的從屬關係;就算可証明c為d的subset,亦不能由此推論e為f的subset。

將同性同居暴力等同家庭暴力的關係,跟同性同居等同家庭的關係,兩者的因果關係成立的所需要的種種必要條件全部忽略,然後在立法會公聽會中說出「我地反對將同性同居暴力列為家庭暴力,因為呢個差唔多默認左同性同居等於家庭,係好嘅,係值得保護好似保護家庭一樣。」的這位牧師,一係他是故意混淆群眾視聽,又或者是他自己混淆了自己的視聽。

更值得留意的是「同性同居等於家庭」這句說話,是完全沒有邏輯概念的言論。By set theory, e = f if and only if e is a subset of f and f is a subset of e。所以要說同性同居等於家庭,就算証明了同性同居被納入為家庭,也必須要再証明「家庭」會被納入「同性同居」,那麼閣下就知道問題所在了。

文畢,必須再次強調本人並非反對任何人士信奉基督教,只不過,這個播道會恩福堂,還是免了吧。

13 January 2009

同性戀

其實我是很有興趣探討一下基督徒對同性戀的看法的。

首先,我得聲明,基本上我只是看過明光社等基督教團體的新聞稿或者文件就得出大約基督徒們的立場,沒辦法,他們叫得最大聲,偏偏又沒有太多信教的人提出反對,那我只會認為大家默認了。

當然,凡事都有例外,我只是說大部分,反正我只是在了解大部分基督徒的想法,而不是全部。基於80/20的原則,這是相當有效率的做法。

基督徒佔絕大部分都反對同性戀,就算非基督教徒,相信也很難找到一個會支持同性戀的人的,極其量是不反對。所以,這很正常。

但原因呢﹖

以下是一位基督徒朋友曾經說過的意見:

「好核突架嘛!你知唔知佢地係點做架﹖」

這是我聽過,最誠實的意見了。就是這樣,閣下不喜歡同性戀可以有千百個理由,但可否不要每件事都上綱上線,然後告訴我閣下討厭同性戀的原因是因為「聖經的教導」﹖搞清楚,你的意見跟聖經的意見相同,不等於你是因為聖經所以才有這種意見的。正如你只吃素,和尚吃素,不等於你一定是受到佛祖的指引才吃素的。

當然,如果那些宗教團體這樣子說的話,肯定會被人投訴歧視同性戀者,所以借耶穌過橋,將自己人性化的理由戴上神聖的光環,然後「啊!這不是我的個人意見,這是聖經的指示。我做所有事都是依照聖經的,你如果要投訴我,就是打壓我信仰的宗教了」(最後的這句,是真的有傳道這樣說的),事情就是這麼簡單。

我經常抱有疑問的一件事:基督徒除了本聖經之外,就完全沒有自己的價值觀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