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次是不會先歸納上一篇的護家聯盟的建議的,因為只是浪費時間。
今天我們來研習一下代表香港性文化學會的麥沛泉先生在一月十日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的發言:
「第一,就係性文化學會要求將家暴條例呢改名為居所暴力條例,將保障範圍擴闊到包括同性同居者在內所有同係一屋簷下嘅人都應該得到呢同等嘅法律保障。第二,我地強烈反對呢政府而家嘅提議嘅方式,單單將同性同居者呢加入係家暴範圍嘅保障範圍裏面。我係度再講多次,我地係支持加入同性同居者,不過係唔可以淨係加同性同居者,係要將所有住係同一屋簷下嘅人呢都包括係一個嘅保障範圍嘅裏面。因為呢依個係一個性命攸關嘅問題,係一個人生安全嘅問題,係一個打擊暴力嘅問題。係呢個問題上面我睇唔到法例應該係去歧視某d嘅人,我地嘅法例應該保障所有人都係係一個法例同等嘅保障嘅裏面。頭先有團體講到同住嘅長者嘅問題,我覺得依個係非常之需要去正視嘅問題。我地亦都同意尋日張達明教授係明報嘅文章裏面,佢講到呢,其實政府依家提緊一d,即係一d嘅問題,其實都係一d支節嘅問題,我希望政府唔好再用一d支節嘅問題呢,去推唐一d原本就應該處理原則性嘅問題。如果我地對暴力係零容忍嘅,法例應該同等保障所有人嘅話,我睇唔到法例係可以認為有d嘅人嘅暴力係可以容忍多d,有d人嘅暴力係可以零容忍。所以,如果,我地嘅法例,如果我地今次嘅修訂只係將同性同居者擺入去嘅話,我覺得係一種嘅歧視。而且,大家唔好忘記有d籠屋嘅居民,金蘭嘅姊妹,佢地都係同性同居嘅,點解唔可以得到法例嘅保障呢。」
然後兩分鐘時間就到了。
必須指出這個性文化學會的書面建議是跟明光社聯署的,但在公聽會上卻分別發言,亦即是他比其他團體多了兩分鐘的時間(所以之後大家讀到蔡志森先生的言論就會發覺他根本不是在討論立法問題),這樣是否有違公平原則,實在值得大家討論。
而且大家或許留意到那些紅色字了,十二句中有十個「問題」,他發言之前沒有先對著鏡子練習十遍嗎﹖
最後要註明的是這個香港性文人學會亦是基督教團體,在此學會的網站中有清楚註明。
>>第一,就係性文化學會要求將家暴條例呢改名為居所暴力條例,將保障範圍擴闊到包括同性同居者在內所有同係一屋簷下嘅人都應該得到呢同等嘅法律保障。
十個反對團體九個提出建議,九個的建議都是「將家庭暴力條例改名為家居暴力條例,保障更多人士」。幾十個反對的團體好像在公聽會之前已經開過大會統一過建議一樣,他們之間的關係實在令人懷疑。
我認為,如果家庭暴力條例需要正名,那麼這個性文化學會同樣需要,原因是閣下連全人類的福祉都顧及了,名字上單單寫著「性文化」,太過狹窄,亦會令公眾誤以為閣下的組織只關注有關性的議題,建議改名為「香港人民福祉學會」。而在貴會改名以前,基於公平原則,我反對將「家庭」改為「居所」。
而且這位麥先生的說辭是很厲害的。跟明光社的意見書,五頁中的四頁是反對同性戀,一頁是所謂的意見,這兩分鐘裏卻對「反對同性戀」隻字不提,大家若只在電視機看這人辦發言而不細看他的意見書的話,是真的不會知道這個性文化學會其實是反同性戀的,以為這個性文化學會是真的為社會大眾著想的。然後再開宗明義第一句告訴大家,我們認為全人類都應該得同同樣的保障,大家留意,這種建議其實是跟「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一樣的。千萬不要受騙。
>>第二,我地強烈反對呢政府而家嘅提議嘅方式,單單將同性同居者呢加入係家暴範圍嘅保障範圍裏面。我係度再講多次,我地係支持加入同性同居者,不過係唔可以淨係加同性同居者,係要將所有住係同一屋簷下嘅人呢都包括係一個嘅保障範圍嘅裏面。
這位麥先生腦部應該是有點暗病的,不然他應該不會忘記他的五頁意見書中的其中一個段落(佔一頁),標題明明白白寫著「反對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既然閣下的提議是改名為《居所暴力條例》,那麼所謂「家暴條例」應該是指《家庭暴力條例》而不是閣下另作的《居所暴力條例》吧。閣下喜歡捉字蚤,在下是一定奉陪到底的)
所以我經常提醒大家,人生在世,說謊在所難免,但一個說謊者最起碼的操守,是要記得自己說過甚麼。
麥先生,身為教徒,平日除了研讀聖經,也多看看鹿鼎記,學習說謊的技巧吧。
>>因為呢依個係一個性命攸關嘅問題,係一個人生安全嘅問題,係一個打擊暴力嘅問題。係呢個問題上面我睇唔到法例應該係去歧視某d嘅人,我地嘅法例應該保障所有人都係係一個法例同等嘅保障嘅裏面。頭先有團體講到同住嘅長者嘅問題,我覺得依個係非常之需要去正視嘅問題。
其實我會建議這位麥先生下次再到立法會之前,應該先練習中文演講。「問題」多多,而且懶音嚴重,聽起來非常辛苦。
回正題。這個姓麥的又在誤導群眾。現在大家討論的是「應該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的保障」而不加入其他類別的人士,原來這種叫做歧視,然則若果本人報考某大學不獲取錄,亦理應可以同樣理由控告該校「歧視」我了。
他好像忘記了「資格」二字的意思。
而同時,如果依這姓麥的邏輯,原來家庭暴力只加入同性同居者而不加入其他人士是歧視,那麼將條例由家庭改為家居,依然歧視。因為閣下歧視那些無家可歸的露宿者,身為一個「本會以基督教價值觀為依歸」的組織,以基督的名號公然歧視露宿者,還要大搖大擺在立法會宣揚這種歪曲的思想,簡直侮辱了千千萬萬的基督徒,是抹黑基督徒,醜化基督徒,其心可誅。
大家明白甚麼叫莫須有了。而且還可以看出所謂「公平」和「關心社會各階層人士」的原意。
而我更想問的問題就是,如果有同性戀者申請加入麥先生所屬的性文化學會,不知貴會會否答應﹖
至於同住長者的家居問題,的確值得討論,但好像不應該因為要關心同住長者而拖慢保障同性同居者吧。請問這是甚麼道理﹖如果閣下真的關心同性同居者,就應該接納修訂,同時要求政府再提出修訂,保障更多同居人士。
但你沒有這樣做。所以,你直接承認反對同性戀就是了。
>>我地亦都同意尋日張達明教授係明報嘅文章裏面,佢講到呢,其實政府依家提緊一d,即係一d嘅問題,其實都係一d支節嘅問題,我希望政府唔好再用一d支節嘅問題呢,去推唐一d原本就應該處理原則性嘅問題。
這個世界有很多人是這樣的,自己不懂,說了一整天之後就加上一句「某某跟我的意見是一樣的」,然後就當自己的論據跟這個某某的論據是一樣的。而不管兩個人的說理方式,著眼點,提出的理據都是天壤之別。你怎麼不一開始就說「敝會和張達明助理教授的意見相同」然後收口﹖
當然,若你問我是否同意這個張達明的觀點,我是不同意的。但那篇二千餘字的文章就不在這裡討論了。
還有,張達明是助理教授,和教授是不同的,請不要混淆。
>>如果我地對暴力係零容忍嘅,法例應該同等保障所有人嘅話,我睇唔到法例係可以認為有d嘅人嘅暴力係可以容忍多d,有d人嘅暴力係可以零容忍。
又混淆視聽。誰說過「有d嘅人嘅暴力係可以容忍多d」﹖好像是閣下自己作的吧﹖
修訂條例的原因是因為看到對同性同居者而言,他們需要有別於刑事法的法律來保障他們。其他人是否有同樣需要,你可以話有,那可以再提出修訂,但現在這個修訂不考慮加入他們不等於容忍他們的暴力,亦並不等於對同性同居者有特別優厚的待遇。所以這句「有d嘅人嘅暴力係可以容忍多d」作用又是煽動群眾,愚弄市民。
用自己揑造的理據得出的結論而將之形容為別人的意見,這姓麥的簡直無恥。
>>所以,如果,我地嘅法例,如果我地今次嘅修訂只係將同性同居者擺入去嘅話,我覺得係一種嘅歧視。而且,大家唔好忘記有d籠屋嘅居民,金蘭嘅姊妹,佢地都係同性同居嘅,點解唔可以得到法例嘅保障呢。
將「將同性同居納入條例」形容為「只將同性同居納入條例」,等同否定修訂原意,然後再形容為「歧視」,可以說是揑造罪證,作假見證陷害別人。身為基督教團體絲毫不以身作則,公然犯下十誡,從神的角度看,與殺人同罪,這組織的成員到底還算不算是基督徒,值得大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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