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六日,以下一篇載於都市日報的專欄文章,非常值得大家細讀。特別是作者頗具名聲,估計讀者眾多,就更值得大家一讀再讀。
http://www.metrohk.com.hk/pda/pda_detail.php?id=169819&selectedDate=2011-09-05&categoryID=all
文章中有一點,是我看到後馬上諤然的,是他以以下比喻去形容我們的公安委員長被擲T恤的情況:「若你擺壽宴時,有人用毛巾等物品「兜頭」擲向你的臉,你又有何感想與反應呢?」
我不知道曾偉雄處長當時是否也這樣想。如果是的話,大家就能理解他為甚麼全程黑面,平時一面囂張的他答問題還要讀貓紙。他去立法會,是帶著「擺壽宴」的心情去的。他原本預著黃毓民走上去,是會手拿著一支XO,笑笑口跟他賀壽,總之體面話說盡,有甚麼不滿,無論如何押後幾日再說。然後黃議員先自罰三杯,跟在席官員個個敬酒巡禮,一面誇獎警員們李克強到港當日表現英勇,一面體恤他們日曬雨淋,辛勤工作。豈料這姓黃的不識抬舉,祝賀之詞故然欠奉,還要向處長掟衫,當眾奚落,敬酒不飲飲罰酒。
其實向處長掟衫,已經很溫和。認真想清楚:一件六四T恤,包含著香港市民要向中共政權表達平反六四的意願,包含香港市民在自己居住的地方自由走動的權利,包含著一個手無寸鐵的市民無故被四個不知是警員,公安還是恐怖分子在鬧市中綁架(對,在那些「警員」沒有表示身份,連軍裝都不穿的時候做這種事,不是綁架是甚麼﹖)的恐懼。在警察剝削市民權利和損害市民的性命財產的同時,身為處長至今仍然沒有一句道歉,而於廟堂之中砌詞狡辯。當示威無效還被打壓,當親往警處請願被拒之於門外,掟衫成為唯一能令這個姓曾的切身感受市民的憤怒的行動,算是辱警﹖如果是隨便一個警察走在街上被掟衫,那倒還算是。但對這姓曾的,I am sorry, he deserves it.
還是公關的責任﹖我做了二十幾年人,比處長做少了起碼一半,也明白一個道理:一封EMAIL,無論內容由誰定,字由誰打,總之最後由我的EMAIL ADDRESS SEND出街,下款寫了在下的名字,那麼內容有甚麼錯誤,除非是有人盜用,否則理所當然要由在下負責。內部之後如何處理是後話。這就是所謂「責任」。我不知這個作者以前是怎樣做警察,現在是怎樣做生意的。大概這就是他教人的所謂職場上位術。
如果閣下受過正常的邏輯訓練,當可察覺文章中漏洞處處,應該引為中學通識科經典反面教材。
明天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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